深圳市龙岗区晨晨鑫旺福便利百货屋销售过期食品
发布时间: 2023-07-11

深圳市龙岗区晨晨鑫旺福便利百货屋销售过期食品案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龙岗区晨晨鑫旺福便利百货屋销售过期食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龙处罚〔2023〕园山10号

处罚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晨晨鑫旺福便利百货屋销售过期食品案

处罚类别1: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500元;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晨晨鑫旺福便利百货屋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FYXYW3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袁**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8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阅读

隐藏边栏

发布日期:2023-03-03 15:40:09 所属分类: 头条



扫码加微信详细咨询太和智慧养老产品和平台服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