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 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
1996至2001年 为清华大学研究生并获工学博士学位
2001年 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
2003至2004年 加拿大Regina大学访问学者
2004年 清华大学副研究员
2005至今 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河流海洋研究所所长
2010年至今 清华大学教授
一、劳动合同法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反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二、合法解除: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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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被压抑而不能伸张,基础不稳。
1、总论:早年费尽心力而无所成,遭受很多意外的灾害与打击,幸能逃过灾难,中年后事业有成,名利可得,切勿好高骛远企图从事超过自己能力、财力的事业而劳民伤财。
2、性格:性格独立而早熟,在创业过程中碰到任何挫折都能忍受,主观意识较重,大都不甘屈于人下,应注意成长期勿流于问题少年之途,而影响前程。
3、意志:意志不够坚定,常有与身份不相应之企图,但耐性尚佳思想高远,可得一时的成功。
4、事业:早年辛勤劳苦而收获少,有志难伸之象,六亲又无助,靠孤军奋斗,中年后有成功机会。
5、家庭:六亲缘薄,夫妻欠圆满,子女难靠,家庭有不安之兆。
6、婚姻:男女皆得好胜顽固之配偶,婚后常有争执,应多忍让,免造成婚姻危机。
7、子女:子女皆聪明活泼,稍嫌过于顽皮,常给父母惹麻烦,长大后独立心重。
8、社交:外缘及人际关系尚可,天性喜助他人,但内心孤高苦闷,容易被卷入朋友的是非中,而遭受损失。
9、精神:对外乐观,内心空虚,心情欠开朗,为家庭及事业劳苦不安。
10、财运:早年困苦,中年财利可得,但有因判断错误而失败之灵意,应谨慎注意。
11、健康:易患呼吸系统、神经衰弱等症及外伤等。
12、老运:晚景物质不缺,但精神仍不安宁,缺乏天伦之乐。
对基础运的影响:(凶)
严重不安定,易失去本性,思想变化无常;易患呼吸器官疾病。
对成功运的影响:(凶)
成功运被压抑,除特别的例外,一般难伸难展,也有可能产生精神障碍方面的疾病。
对人际关系的影响:(凶)
有才干,长于口舌,缺乏进取之势,对外好欢娱,诸事疏废,良机易失。易患皮肤病、外伤等。
对性格的影响:
其意志坚定,大都攻击性强,果敢决断,但缺乏同化力。吃苦耐劳好争辩,遇事不会融通。多为强雄的气魄,追探权势,自我意识强烈。
安徽无为人,1973年12月生,博士,清华大学水利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副院长,河流海洋研究所所长。
专 业: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研究领域:河流动力学、固液两相流、颗粒流、泥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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