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男子便利店购物起歹心,直接变抢劫
发布时间: 2023-07-11

男子便利店购物起歹心,直接变抢劫!1月3日晚,河南濮阳,一家便利超市内,仅有60岁的老板娘一人在店内。

一男子进来显示购买了一瓶水和一包烟,支付了16元。但是男子到了门口拐角处,没有走出门。而是悄悄的脱下外套,假装问老板娘有什么吃的,他要赌博时吃。

老板娘告诉他有零食,男子假装去随便抱了一堆零食到柜台结账,就在老板娘给他找袋子装零食的时候,男子突然上前掐住老板娘的脖子,将其按在一堆货物上,随后逼问到“不想死就告诉我钱放在哪里”。

六旬老妇,哪里是男子的对手,毫无反抗之力。无奈告诉对方钱在后面房间。男子接着就试图将女子拖进后面房间。

幸运的是此时进来一名男子购买香烟,行凶男子见状松开老板娘,老板娘也趁机跑到购烟男子身后寻求帮助。

行凶男子见状便拿起衣服走出店门逃离,随后购烟男子及附近一名饭店老板一起追赶。目前警方已经展开调查,身份信息已经确认,待抓捕归案。

1、真可谓胆大包天,虽然是晚上,那也是人来人往的法治社会,还敢如此明目张胆行凶抢劫,必须施加严惩。

2、男子构成何种违法犯罪,如何处罚?

我们很清楚看到,男子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受害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试图抢走其财物,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犯罪。

按照《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从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抢劫罪的严厉惩处力度,起步刑期就是三年。同时还要看到,刑法对抢劫罪并没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抢多少钱,都将涉嫌抢劫犯罪。

这也是与盗窃明显不同的。至于有没有抢到手,抢的多还是少,只能是作为具体量刑时的考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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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虽然发生在室内,但是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刑法所说的入户,指的是进入他人生活的私人空间。

此处室内属于经营公共场所。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考虑到入户抢劫和公共场所抢劫的危害性不同。从本案就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共场所,女子才能够获得救助的机会。

本案中,男子虽然实施了抢劫,但是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也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法定的入户抢劫等情节,相对而言情节较轻。

如果能够自首,相信能够在三年以内量刑。

3、够烟男子及饭店老板帮助追赶凶手,属于见义勇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从购烟男子进入店内,行凶男子已经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此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和紧迫性。

故而不能对男子实施暴力反击,但可以对其进行扭送,这是公民的义务,也是见义勇为行为。

但如果行凶男子在购烟男子进店后,继续对老板娘实施暴力威胁试图抢劫,此时购烟男子或者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甚至造成其必要的死伤,亦不用承担责任。

因为《刑法》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特别是对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甚至可以适当使用无限防卫。

4、希望警方尽快抓获犯罪分子,这个年以及后面几个年,他只能在监狱里度过。也提醒大众,临近年关,防范安全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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