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民民主原
发布时间: 2023-07-11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成为调整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奠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确立了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与社会稳定。

现行宪法人民民主原则的确立背景

现行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追求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观,反映了我国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民主

现行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民主与法制关系的深入思考与理论创新,反映了党的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命题。

早在起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邓小平同志就把民主分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民主与法制三个基本范畴,并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反复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二)取消“四大”,恢复民主秩序

随着对社会主义民主认识的深入,如何从宪法上消除“文化大革命”留下来的“大民主”的影响是当时重建民主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把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扩大到县一级。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了该规定,从宪法规范上否定了“大民主”的合法性,以保持宪法与民主实践之间的平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三)学界探索民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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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以后,围绕宪法修改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学界深入探索民主理论,积极为宪法修改草案的完善献计献策。如法学界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并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为现行宪法在“五四宪法”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必要的学理支撑。

现行宪法修改草案的全民讨论

(一)继承“五四宪法”的民主原则

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七八宪法”仍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肯定“文化大革命”,背离了“五四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因此,恢复和发展“五四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就成为全面修改宪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宪法修改草案的全民讨论是1982年宪法修改最显著的民主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生动实践。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吸纳民意,夯实宪法的民主基础,为通过修宪凝聚社会共识奠定了民意基础。

(三)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价值

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最生动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性与民主性,为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凝聚宪法共识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兼顾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比较灵活;可以发挥我国的重要民主传统即协商的作用;全民讨论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更有基础等”。

现行宪法文本中的人民民主原则

在现行宪法文本中,“民主”一词共出现14次。其中,序言中出现9次,总纲中出现5次,涉及“民主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内容。

(一)宪法序言中作为国家发展目标的民主

1982年宪法修改时序言中出现的民主表述主要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浓郁的中国历史元素以及民主的历史正当性。

(二)第一章“总纲”中作为国家制度的人民民主

宪法总纲中的人民民主体现为国家性质、国家组织以及具体民主的形式等规定,构成了我国宪法核心的民主规范体系,构建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与功能。

宪法第一条第1款明确界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2018年修宪时在该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该条规定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总纲第五条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起构成了解释我国宪法上民主规范体系的基本原理和语境,表明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宪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宣示了人民民主的根本出发点,即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和要求,集中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彰显宪法的人民性。

宪法第二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代表制民主”。根据当时宪法修改草案的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是切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这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具有代议民主的新形式,但本质上是间接民主的体现。

宪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了人民民主实现的其他形式,即直接民主形式,使民主拓展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第3款规定的原意是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主要从最基层抓起,解决人民如何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途径问题,人民管理国家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但不止于此,有各种渠道以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三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原则在国家机构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不仅落实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也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同时,民主集中制要求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行的各个环节体现民主,确认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

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界定了民主的规范语境,强调了民主意志的来源,建构了民主意志形成的有机制度体系。

(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人民民主原则

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宪法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原则规定的延伸,形成作为民主权利的民主制度形态。民主是一种制度,也是人民的一种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把民主与权利融合为宪法规范是现行宪法的重大理论创新。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文本上的民主并不仅仅体现在民主概念本身,而且作为体系化的规范群,贯穿在不同规范之中,使民主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宪法中,民主不仅是国家制度的表达,也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民主权利在宪法中规定的完善,从根本法和最高法意义上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权利依凭。

(四)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人民民主原则

宪法上的民主,既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发挥规范公权力的功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构建的国家机构体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制度方式。“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总纲”共同构成了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

现行宪法人民民主原则的实践创新

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伴随我国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中国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一)现行宪法人民民主原则的实践

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其人民民主原则得到了全面落实,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中,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发挥了指导与规范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核心价值。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宪法民主原则的生命线。在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我国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主形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一点在立法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截至2022年6月,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90多件法律中,直接出现“民主”一词的共137处。在不同法律文本中,“民主”一词出现的语境不尽相同,其规范内涵也有差异,但都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并通过法律规定将其具体化。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丰富宪法人民民主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理论与实践重大命题的提出,为开放性的宪法人民民主原则内涵和功能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过程中,我国宪法人民民主原则获得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时代内涵。

(三)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实现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是我们理解宪法的民主条款,落实宪法人民民主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遵循。在国家民主制度上,“全覆盖”应着眼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体系,包括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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