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职责是救人,在医生眼中病人应该是没有男女之分的。然而,一个70多岁年迈老人-马运年下半身受伤,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后,女医生竟因害羞拒绝治疗致其死亡。有媒体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裁决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应赔偿近10万元。
事件回顾:女医生称“不方便检查”
2011年10月13日,舒城县70多岁的马运年与邻居因纠纷,导致下身被打死,他的家人赶紧将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急救。
急诊科医生要求先给老人照彩超,以便检查损伤情况。然后当家人将其送至彩超室时,发现超室门是关着的,后经过联系后,一位女医生赶了过来。在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后,医生对老人家属说:“你父亲下身被踢,我不方便给其做彩超……”并建议先将病人送到胸外科检查。
没办法,家人只好带老人到胸外科拍片、抽血化验。在这期间,老人肚子疼痛难忍,让其女儿央求医生赶紧做手术,可医生说:“还要再观察观察,先吊水,必须让他疼,疼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患者要做剖腹勘察术必须有手术指征。”
老人死于感染性休克
一直等到下午,老人才拍了片子,并且一直吊着盐水,到20时左右病情越来越严重,出现剧痛以致休克。20时40分左右,医生赶忙进行手术。然而,由于病情加重,抢救为时已晚,21时马运年被宣布死亡。
事后,经有关机构鉴定:老人是因为腹部遭物体作用致肠破裂穿孔,而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导致老人死于感染性休克;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是60%至80%。
老人的家人认为,如果当时医院能够重视起来,及时照彩超、并且及时确诊和抢救,老人本不至于死亡。医院未尽救死扶伤义务,延误和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有重大过错。他们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配偶扶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医院明显存在过失
在庭审的过程中,院方辩称,老人被送到医院后,其所表现出的病情以及以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明确诊断病及时进行手术。在进行手术之前患者并没有中毒休克的症状,相关的剖腹勘察术必须有相关的手术指征,未确诊,医院不能草率勘察。医院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马运年损伤是因邻居殴打,应由其赔偿,与医院无关。
有媒体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医院在对老人的医疗过程中因为误诊而延误治疗,导致老人死亡。医院没有尽到诊疗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马运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而且该司法鉴定机构也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认可的,医院辩解不能成立。
结合医患的时间情况以及法院的调查,医院对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70%的赔偿后果,老人自己则需要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医院赔偿老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据记者了解到,医院并没有上诉,而老人家属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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