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阻碍因素?报考人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有什么优
发布时间: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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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阻碍因素

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碍
(一)传统思想的羁绊
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主张”礼治“和“德治”,即“人治”。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 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演进,学者指出,“法治中国”经历了”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再到“宪法命题”的变化,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非是进行修补,并未对其根本产生动摇,这样在中国历史上独霸两千余年。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生活,甚至影响法律等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即为专制。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使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尊君思想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大批的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力量的无情扼杀,根本无法形成规模,更不用说成为“正统”思想。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发展水平的限制
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而在我国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法治化进程。当然,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小康建设的全面启动,经济问题已大有好转,但仍然在特定的范围内阻碍着法治的建设。
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与国情缺乏磨合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化被认为是属于从西方引进来的,因此缺少本土文化资源的导向,甚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方面相矛盾。也就是说,公民思想一开始就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润泽,且法治文化的培养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这与中国的现有国情缺乏必要的磨合,因此不能直接全面的实现中国法治化,导致公民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要求包含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中国公民的思想中也无法完整的找到。
(四 )乡镇法治化发展不足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其作为一级执法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仍表现出“无限政府”的特征。对乡村社会民众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过程及其结果,乡镇政府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常常是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权法不分,从而形成了一种有法不依的现状。这往往又影响了乡村农民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乡镇政权组织并没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适时地转变职能的观念,其权力和职能无限扩张,使得农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受到限制和控制;这样,他们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难免出现偏离和误解,形似而质变,从而使得法律越接近基层越面目全非。

报考人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有什么优势

优势一:专业课程方向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在财政金融学院和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在财政金融学院下开设的法学方向是经济法,在法学院下开设的专业方向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课程专业方向众多,可供学员选择性广。
优势二:雄厚的师资力量。
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人大法学院之所以能保持今天的地位,是因为受到众多学子的追捧,还有众多法学大师的原因存在。老师给学员带来 的不只是法学知识的积累,更重要的是思维方法的转变以及人格魅力的感染。人大法学专业安排的师资都是国内一流的授课老师,院校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老师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优势三:丰富的学术资源。
学员参加人大课程班学习的学员可旁听法学专业不同年级的进修班课程,也可使用国内藏书最多的法学院图书馆;共享人大法学院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学术信息。院校为更多与人大法学院擦肩而过的学子们提供了又一次良好的学习机会。
以上就是人大法学在职研究生优势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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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段时间以来,新法的修订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治乱用重典”。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里?有着哪些具体的新举措、新规定?将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经营主体义务
发生纠纷更易找到“正主儿”
家住上海的巧鹰平时家务繁忙,为了节约时间,她总爱网购水果蔬菜。对她来说,网购这类商品,最麻烦的事情是送来的产品不新鲜,要退货十分困难。供货商和网购平台互相推诿扯皮,不仅耽误时间影响情绪,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她能选择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经验,“大网站得到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反而是小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但伴随着网购的方便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其中,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简单来说,就是“网络交易出问题,第三方平台先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主体义务,对巧鹰来说,今后再遇到网购纠纷时,就能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除了网络交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其他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还强化了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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