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粮食部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的命令
发布时间: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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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的命令

第一条 根据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镇粮食供应凭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市镇居民(指非农业人口,下同)购粮时使用的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
二、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是以粮食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手工业、酿造业、熟食业、复制业、糕点业、副食品业等业户购粮时使用的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三、 市镇饲料供应证,是饲养牲畜和其他动物的饲养户在购买饲料时使用的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
四、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市镇居民迁居时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凭证;
五、 全国通用粮票,是城乡居民外出至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时,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的凭证,在全国市镇和农村通用;
六、 地方粮票,是城乡居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的凭证;
七、 地方料票,是市镇牲畜和其他动物外出和外运时,饲养户购买饲料使用的凭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通用。
  地方粮票及地方料票须在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相互通用时,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协商,规定使用和结算办法。第三条 全国通用粮票的票面额分为四市两(四分之一市斤)、 半市斤、 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五种。
  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的票面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的票面额都以成品粮为单位;地方料票的票面额以原粮为单位。第四条 市镇粮食供应凭证的印发职责规定如下:
一、 全国通用粮票由粮食部统一印发;
二、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印发。第五条 全国通用粮票的使用期限和收回、换领、缴销手续,由粮食部规定;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的使用期限和收回、换领、缴销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规定。第六条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都酌收工本费。工本费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规定。第七条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一律不许转让;如有遗失,须报由原发证机关审查属实后,方予补发。第八条 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一律禁止买卖;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第九条 市镇粮食供应凭证,禁止私自涂改、伪造。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得根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粮食部备查。

粮票的废除时间

答:粮票是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中国在特定经济时期发放的一种购粮凭证。那时候,必须凭粮票才能购买粮食。 中国最早实行的票证种类是粮票、食用油票、布票等。其实凭票供应不是我国最早采用的,苏联在十月革命后,当时国内不稳定,内战不断,商品缺乏,就采取商品有计划的分配,发放各种商品票证,苏联最早的票证是1916年的鞋票。 美国也在二战时期商品紧张时,发放了各种商品票证,其种类也不少,这其中就含有粮票性质的票证。现在还有一些国家仍然采用凭票供应方式,如朝鲜、越南等一些国家。
1984 年,在经过两年多的物价体制改革试验后,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取消一切票证,粮食、猪肉、棉布、食油等商品敞开供应,价格放开。深圳人率先过上了不用粮本、粮票的日子。
就在深圳市取消粮票的第二年,即1985 年,国家又取消了长达30 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丰富了城市居民的“米袋子”、“菜篮子”。城市居民的饮食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一日三餐,副食增多,主食减少,因此,这时基本家家户户粮票都有所盈余。

粮票制度具体是如何运行的

粮票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国在特定经济时期发放的一种购粮凭证。那时候,必须凭粮票才能购买粮食。
1955 年8 月25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7 次会议通过《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暂行办法》,紧接着,国家粮食部向全国发布这一暂行办法,很快,各种粮食票证便铺天盖地地进入社会。

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粮票的管理,完善军用粮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有军用粮票业务的各级粮食部门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军用粮票由商业部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第四条 军用粮票分为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给粮票两种。票面额分为二十五千克(五十市斤)、五十千克(一百市斤)、二百五十千克(五百市斤)、五百千克(一千市斤)四种。军用价购粮票的面票不分品种;军用供给粮票分为粗粮、面粉、大米、马料四种。第五条 粮食部门在发放军用粮票时,要遵守下列规定:战士发放军用供给粮票;干部(含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勤、空勤人员和分散起伙的少数战士及武警部队发放军用价购粮票。第六条 军用粮票只限于军队、武警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粮食部门领购本单位的口粮和马料。第七条 军用粮票不准在社会(包括军人服务社等)流通。粮食部门不得向任何持有军用粮票的个人供应军用粮、料。第二章 军用粮票的收、付与核销第八条 军用粮票要设专人管理,建立专帐,做到凭据收付、按月盘点,帐票相符。第九条 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须凭上级粮食部门签发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发放军用粮票。没有前述(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擅自动用军用粮票。第十条 粮食部门对回收的军用粮票,经认真清点后,分品种和面额整理包装、贴封(每一百张一扎、每十扎一捆、每十捆一包),上解到规定的粮票发放保管点。第十一条 军用粮票的核销
  (一)破旧损坏的军用粮票,须逐级上缴到省级粮食部门,由省级粮食部门报商业部审批核销。未经商业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核减库存数。
  (二)因被盗或其他事故损失的军用粮票,要及时报商业部审批,当年销帐。若因某种原因当年不能销帐的,最迟在次年年底前销帐。
  (三)因发生盗窃或其他事故损失的军用粮票,已经商业部审批核销后又找回的,应列其他收入记帐。第三章 军用粮票库(柜)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省、地、市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必须设置军用粮票库或专用保险柜。军粮供应站(店)必须设置军用粮票专用保险柜。库、柜要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木箱、抽屉等不安全装具保管军用粮票。第十三条 军用粮票库的安全管理:
  (一)军用粮票库要设置双道门,安装暗锁,配备报警装置。库窗要安装铁栏或铁丝网。
  (二)库房设置要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灭火器材必须配备齐全,指定专人管理检修。
  (三)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点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库墙、库顶、库地面必须经过防水防潮处理,保持库内干燥。库房要经常打扫、消毒,做到无污染、无虫鼠。
  (五)库房必须设有值班室,备有电话,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昼夜值班。
  (六)出入库要有登记手续,与票库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第十四条 逢节假日,库领导人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票库、柜管理人员封好库、柜。假期过后,要查库、柜对帐。第十五条 军用粮票发生被盗或其他事故,应当做到:
  (一)立即报告上级粮食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破;
  (二)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商业部;
  (三)将侦破情况用书面逐级上报至省级粮食部门并报商业部备案。第四章 军用粮票的取送第十六条 取送军用粮票,均需两人以上同行,不准委托他人代取代送。所用装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应备专车取送。第十七条 领取军用粮票时,领票人员必须携带正式证件(上级主管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和取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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