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广场舞太吵扰民,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3-07-11

0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违反上述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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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居民要求查处生活噪声问题,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3 如果对派出所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分局(县级局)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对各区分局、县级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区分局、县级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海淀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即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市公安局,即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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