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严打是怎么回事?北京立法严打非法一日游是怎么回
发布时间: 2023-07-17

83年严打是怎么回事

1、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1983年起,在3年内组织3个战役。从1983年8月上旬开始到1984年7月,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第一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

“据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0000多起;1981年立案89万多起,其中大案67000多起;1982年立案74万多起,其中大案64000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虽然后4个月开展了“严打”战役,发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立案总数仍达61万多起,其中大案65000多起。社会治安情况开始明显好转。

2、方式:

“严打”自198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

共分三大战役分步实施:第一阶段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第二阶段1984年8月至1985年12月,第三阶段从1986年4月上旬到国庆节,加上收尾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在此期间,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其中,第一阶段逮捕102.7万人,判死刑的2.4万人。为应对这个时期关押场所紧张,一方面进行突击性建设,另一方面,改建了一些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并借用一些单位库房,作为临时监房[1  。

“严打”第一阶段,死刑24000人,打掉的基本都是群众身边的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反响最为强烈。公检法对所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地相继召开大规模宣判会,严重威胁当地治安的违法人员被严惩、注销城市户口,押送外地改造,一些首恶分子被枪毙 。

3、评价:

至今,关于“严打”的争论依然不断。理论界持“反对说”和“反思说”,司法实务界及少数学者认同“肯定说”。持“肯定说”的代表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表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

4、意义: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中一场严重的敌我斗争。它对于搞好社会治安,推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提高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敌情观念和政治警惕性,加强党纪、政纪、军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北京立法严打非法一日游是怎么回事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以立法形式严打“非法一日游”等。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条例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草案修改二稿第24条规定对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针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不进行团队旅游活动备案、不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

针对“一日游”,条例第53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四)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如果违反第53条,条例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小娟说,非法一日游经营既包括主体非法,又包括行为违法,且主体复杂,形式多样。为了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草案修改二稿第80条分两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一款规定对所列违法行为相关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款则作了兜底性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违法行为均能受到惩处。

根据第80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35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第55条提出,组织团队旅游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条例也专门分章节,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第44条提出,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日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如果违反该规定,条例提出,未向团队旅游者之外的社会公众开放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第47条指出如下几款: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东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条例也对旅游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李小娟说,考虑到实践中旅游者投诉内容也包含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事项有可能基于民事纠纷,三者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内容进行简化,使统一受理机构的处理时限和处理程序更加明晰。

条例第61条第二款提出,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旅游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旅游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

北京重拳打击炒房,多次结离婚骗购者将被追责,炒房客是否要彻底“凉”了

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高房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这些一线城市,尤其是北京,有关于房子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

近日,北京再次重拳出击,打击炒房者,表示,如果查明有些人为了在北京购买房子或者减免相关税费,多次假结婚、假离婚,将会被追责,进行严厉处罚。这个新闻一出,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并乐观的认为,这个政策将对炒房者产生严重打击,一定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我并不否认,这个政策对于炒房者们的限制作用,也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者那些毫无底线的骚操作。这让我想起另一则新闻,不是发生在北京,但是肯定也是在一线城市。一个家庭为了购买当地的一套住房,钻当时购房政策的漏洞,家中的女婿竟然在与妻子办理离婚后,与自己的丈母娘领了结婚证,这是如何的荒唐啊,真的是让人无法想象,为了一个房子竟然可以荒唐到这个地步,完全超越了我的想象。更让我没想到的是,在我看过这则新闻后,我简单的了解了一下,发现了一个更为让我惊悚的事实,那就是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而是还挺常见。我承认我的三观崩塌了。

国家为了稳定房价出台了无数政策,初衷都是好的,在政策出台初期一般也会取得很好的控制效果。但是,炒房客们哪里会甘心,他们不断的研究,你有张良计我有过河桥,你道高一尺我摸高一丈,总有办法钻空子。为了炒房、为了赚钱已经毫无底线。

当然国家也不会任其借此敛财,不断出台政策,填补政策漏洞。这就是一场博弈,段时间看,还很难彻底打垮炒房者,但是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办理彻底将炒房者彻底没有市场,彻底将他们清楚房产市场。


\u003Cimg src='htt","('互联网')",0,null,false,{},["Set"],{"POST":16},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