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说,我走了,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企业说,扣你工资没商量。
这些做法对吗?
劳动合同法说,我要我觉得,不要你觉得,一切听我的。
01
一切以法律为依据
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就走人了,很多企业采取扣钱做法,不管现实中怎么操作的,还是得看《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的:
❶ 员工如何行使任意解除权?
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就走人了,《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任意解除权,为了保护员工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简单点说,员工不需要任何辞职理由,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员工在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时候,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办理工作交接等,若不按照法定程序,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就走人了,这种做法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面临法律风险,正常的做法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按照公司离职程序,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❷ 企业能扣钱吗?
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就走人了,很多企业说扣钱,不发工资,拖着不发,这些做法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存在哪些风险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主要是为了让企业有时间去重新招聘员工,以免员工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给企业造成损失。
那么当员工不按法定程序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时候,并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按照法定程序,并且依法追究其责任。
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员工责任,但是和发不发工资是两回事,企业还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有人会说,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制度规定扣员工工资,但这里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提交辞职报告和自离是两回事,自离指员工不打任何招呼离开,这种方式下可以按照企业制度规定,按照旷工处理,显然提交辞职报告,企业是知晓的。
企业的制度制定合法吗?是否有公示过?员工有没有书面签字?如果这些都没有,企业制度做不了书面证据。
企业制度中规定了这种情况下扣工资,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是高于企业制度的。
举个例子,2016年有个劳动纠纷,高某勇2014年9月进入重庆某企业工作,与2016年2月提出离职,提交离职报告后第二天,没有办离职手续就走人了。
该公司认为高某勇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扣发了高某勇一月份的工资8000元。
2016年2月12日,高某勇向当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结果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高某勇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高某勇支付工资8000元。
这说明企业可以举证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追求其法律责任,但是不可以不发、克扣、拖延员工工资。
02
企业如何做?
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就走人了,企业面临用人紧张、工作连续等方面问题,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怎么做呢?
这里要指出,虽然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但是在现实中,操作性、可能性低。
比如员工去异地就业了,仲裁庭都没办法,难道还来个“跨城追踪”?但是企业如果不付工资,员工保不齐什么时候把你告了,所以企业需要在平时做好相关工作:
❶ 当下如何做?
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已经走人了,眼下先要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HR可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方面和员工协商沟通,另外一方面也要充分警示,告知其法律规定。
微信、短信、邮件、书函形式通知员工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可以作为后续仲裁时候的书面证据。
对于给企业带来损失的,收集书面证据,依法追究员工法律责任。
企业委派和此员工关系比较好的员工,和其好好沟通,争取“你好我好”和平解决。
下策是延发工资,等到员工来办理工作交接的时候发,这里有法律风险,谨慎使用。
多渠道招聘此岗位新员工,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通过“软硬”结合,把眼下这个问题先解决。
❷ 事后如何做?
这个问题解决后,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做事后复盘,为什么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如何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加强制度培训,在签劳动合同或者新员工培训的时候,企业HR部门要加强这方面培训,让员工知道法律规定、合法离职程序,并且让员工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开展定期沟通,“小怨不赦,则大怨必生”,管理者要与员工定期沟通,关心员工,注意员工动向。
简化离职程序,太繁杂的离职程序也会导致员工不耐烦办理离职。
说白了,管理无大事,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多多注意与员工沟通。
03
不按正常离职程序走,对员工来说“有害无益”
就如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就走人了,其实这种做法对员工来说“有害无益”,为什么呢?
其一,你要进入一个好的平台,HR都会做背调,这个时候,吃亏的还是你,“水过是留痕”的。
其二,这个“世界”其实很小,万物互联时代。比如我所在的本地HR群,里面有上千名来自本地不同企业的HR们,我们都会互通信息的,有些员工会上“黑名单”。
其三,离职后,原来公司的老板、同事、领导都可以做为你的人脉,干嘛放着好好的人脉不经营呢?
其四,不按法定离职程序,碰上较真的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建议你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离职,如果确实有什么事情,也可以和企业协商沟通。
结语
在离职这事上,不是员工说了算,也不是企业说了算,一切都要听《劳动合同法》,按照法律规定。
企业要与员工协商沟通,你好我好大家好!
我是若拉,致力于职场高效成长,欢迎点赞、评论、转发,记得关注我,让让我们一起在职场中升职加薪!这领导挺够意思的,把人换到冷板凳上还能保持原有工资。我觉得这领导对下属不错,出于一些不得已的原因要给其调岗,但内心还是把下属当自己人的。
我们不知道领导对题主调整位置的具体背景,但一般情况下,从重要位置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