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女诗人鱼玄机主杀奴被判死刑一案中理解唐朝奴仆的地位?鱼玄机是怎么死
发布时间: 2023-07-06

如何从女诗人鱼玄机主杀奴被判死刑一案中理解唐朝奴仆的地位

鱼玄机,晚唐诗人初名鱼幼微,字蕙兰,长安(今陕西西安)人。鱼玄机与李冶、薛涛、刘采春并称唐代四大女诗人。其诗作现存五十首,收于《全唐诗》。有《鱼玄机集》一卷。其事迹见《唐才子传》等书。关于她“主杀奴”而被判死刑的案子,其中的原因很是复杂,因此,不能以这个案子去代表当时的奴仆地位。

学霸倾慕大诗人

唐宣宗年间,5岁的鱼幼微开始在下邽就学。她聪明伶俐,过目不忘,成了当时的一枚女“学霸”。10岁时,她返回老家鄠杜,与著名的大诗人温庭筠相识。在词赋往来中,温庭筠看到了小小年纪的鱼幼微不仅才华卓绝,并且充满豪情壮志,因此对她连连赞叹。而小小的鱼幼微,对才华横溢的温庭筠,也慢慢产生了一种说不清的情愫来。

陷入情网恨终身

在鱼幼微14岁那年,有一次在道观内游玩时,遇到了亦师亦友的温庭筠与新科状元李亿。李亿对美丽多才的鱼幼微一见钟情,鱼幼微对儒雅的李亿也有好感,后来,在温庭筠的极力撮合下,已有家室的李亿将鱼幼微娶回家当了个妾。

原本鱼幼微是不愿为妾的,因为,“妾”的地位低下,必定会一生受苦。然而,在李亿信誓旦旦的甜言蜜语下,鱼幼微决定为了这个才子拼一拼。

冷寂道观诉情衷

根据《唐才子传》记载,鱼幼微把生活想得太简单了,李亿的夫人妒忌受宠的鱼玄机,于是找了诸多借口,终于使李亿休了鱼幼微,并且把她送入了咸宜观。后来,鱼幼微改名为鱼玄机。而李亿当初那些誓言,早已烟消云散了。

出家后的日子里,鱼玄机纵然知道自己被抛弃了,但是对李亿已然一往情深。在无穷无尽的思念中,写下了许多思念他的诗。她曾多次寄诗给李亿,但李亿却不敢再与鱼玄机来往。在思念与无奈的无限循环中,孑然一身的鱼玄机渐渐感到悲凉,她最后发出了“易求无价宝,难得有心郎”的绝望心声。

诗文候教遇知音

晚唐时期,因为道观或寺庙是独立于法外的,朝廷中的政治、司法力量没有权力去管束,因此那时的许多道士、女冠、和尚、比丘尼,都并不是单纯的修行之人。在道观、寺庙中,甚至还成为一些之前犯了事的人躲避律法惩戒的最佳场所。

《三水小牍》中记载,鱼玄机居于咸宜观时,又认识了许多名士。她为了排解李亿对她的伤害,就在房门前挂了一块木牌,上面写着“鱼玄机诗文候教”。在与文人墨客的往来酬唱、饮酒作乐间,才能暂时忘却痛苦。

据野史记载,鱼玄机这时认识了一个名叫陈韪的乐师,也颇有才华,鱼玄机再次掉进情网中。俩人诗词唱和,互诉情思。

情关难过枉送命

一天,陈韪来到道观时,鱼玄机出门还没有回来,他见鱼玄机身边的侍女绿翘身姿婀娜、谈吐不凡,便与她言语挑逗。绿翘早已妒忌师傅鱼玄机了,于是正中下怀……

当鱼玄机回来后,陈韪已经离开了。鱼玄机发现绿翘神色不对、衣衫不整,追问之下,绿翘开始口出秽语,辱骂师傅鱼玄机也不是守妇道之人。鱼玄机一怒之下,失手将绿翘打死。随后,将她埋在了后院了。

不久,绿翘的尸首被人发现,鱼玄机被捕。按照当时的律法,鱼玄机的案子属于主人杀奴婢,最多判一年监禁。由于她的名气过大,许多官员都为她求情。没多久,她就被保释了。但不巧的是,这个案子后来被送到唐懿宗手上时,正逢同昌公主死亡,而她又是唐懿宗最疼爱的女儿,懿宗心烦意乱之下,竟直接判了鱼玄机的死刑。

这年,唐朝最有才华的女诗人才26岁,短暂而悲凉的一生就此结束了。

我们不难看出,鱼玄机因“主杀奴”之罪被处死的案子比较特殊,其中包含着许多偶然的因素,因此,它不能代表唐朝的主仆地位与相关的制度。

历史上记载着有关奴婢地位的资料如下:

《唐六典 刑部都官》中记载: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

《唐六典 刑部都官》中还有这样的记录:官奴婢有疾,太常给其医药。

《旧唐书 郭孝恪传》曾载:郭孝恪“性奢侈,仆妾器玩,务极鲜华。“

《唐律疏议 名例六》记载: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唐律疏议 名例四》记载: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

《唐代社会概略》记载:唐代私奴婢之特点有五:1.律比畜产,2.身系本主,3.当色相婚,4.有价买卖,5.附籍本主。

唐朝的奴仆地位与制度

在唐代社会中,除了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外,还有“良““贱“之分。
  • 所谓“良“,即指“良人““良口“。在“良人“中,除了统治阶级里的皇室贵族、官吏、僧道外,还包括被统治阶级中的一般百姓。

  • 所谓“贱“,即指“贱民“。奴婢是“贱民“,而且是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和权利,完全为其主人所占有最低等的“贱民“。而唐代的奴婢又分为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奴婢的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根本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

官属奴婢

官奴婢多是被籍没(登记并没收)的罪犯,由尚书省的刑部都官总负监管之责。若是有关奴婢的诉讼事宜,也由都官一并处理。

官奴婢没有什么生活资料,统治者为了保证所占有的无偿劳动者能继续供其役使,因此除了供给官奴婢的衣粮外,还由太常寺给以医药,以减少奴婢因过早或过多死亡而造成了损失。

私属奴婢

在唐代,社会上除了大量官属奴婢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私属奴婢。在王公贵族、宰相显宦、豪富之中,出现了广蓄奴婢竞侈斗富的现象。

唐代私奴婢主要是来自迫于残酷的封建剥削而自卖自身的贫苦农民,或是被人倒卖的贫穷人家的子女。只要他们一陷入奴婢的命运,便被划入“贱民“律比畜产,其所生子女,叫做“婢产子“,仍是“贱民“,一切由主人处分或是依照“奴法“处理。

奴婢可以被主人随意买卖,这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也毫无人格。所以,无论是私奴婢还是官奴婢,都是“贱民“中最低的一个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官、私奴婢之间,界限并不是永久固定的,往往可以相互转换。也有一些官奴婢被封建皇帝或官府当作赏赐品与臣下或官吏,因而变成了私奴婢;或是通过买卖的方式,把官奴婢变成私奴婢。因此,奴婢的隶属关系虽然可以分为官属和私属两大类,但这种区分方法不是绝对的。

奴婢承担的任务

唐代官、私奴婢的役使和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以下几种:

一.从事手工业和农业。

二.用以馈赠,奖赏。

三.以奴为兵。

四.充当仆役、随从

五.供主人玩狎或充当饰品

奴婢待遇

唐律对奴婢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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