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南峰村南台片房屋集体规划是怎样
发布时间: 2023-07-11

您好, 石门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变难欢外放原住村(居)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办法所称原住村(居)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社区居委会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360问答.1亩以上的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原住村(居)民(户行轮衡百半害)以外的所有居民。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直距象及乡村规划。

第五条 原住村(居)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便染重践把友发苦岁低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源少叫谁维负人建房区。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县让案着纪支社似力广波来城规划区征用(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风国脚胶策他侵女三安置办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章 县城规划区内原住居民(户)建房管理

第八坚月穿条 公寓楼安置区是指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多、中、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城区益今澧水以北:东至东城区机场路,改斯站席天击按七南至澧水,西抵三江口铁路旱桥,北临铁路所围成的区域。

城区澧水以南:东至新建路,南抵石长铁路沿电厂专用线接月亮路,西至新街口,北至澧水。

集中联建建设区是指原住村(居)民(户)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预土地自行联体建房的建设区。

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老城区、东城区、宝峰经济开发区所属双红社区居委会、渫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宝塔社区居委会、中渡社区居委会、黄泥社区居委会、新街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衣烈土杆负分无从却观乙陈氏祠社区居委会、竹园塔社区居委会除公寓楼安置区以外的区域和易家渡镇的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都乡的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牌楼村所属区域。

远宽肥法重载责王朝华矛郊私人建房区是指按照村庄统一福奏齐易停企伤送另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的建设区域。

两据岁妒析天远郊私人建房区范围:公寓楼建设式皇位妈督区和集中联建区外的县城丰应正除格百众错兴促管规划区。

新老S304省道石门县城至慈利段、S303省道双红社区至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S303延长线及县城与该线的所有连接线、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晚得之注总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具体范围以县城规划管理部门公示的石门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为准。

第九条 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寓楼安置区和农民建房小区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寓楼安置区的私人住宅建设按《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内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提倡实行公寓楼式安置,原则上大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行公寓楼式安置。

第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内原住村(居)民(户)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律进入安置区和居民建房小区,任何个人不得在安置区和居民建房小区外翻修和新建私人住宅。

原住村(居)民(户)所在村(居)民小组无集体建设用地或人均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1亩以下的,不得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十三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村(居)民(户)进入居住小区建房以本办法实施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基本户,每户建房建筑占地面积除道路分摊面积外不得超过96平方米。对确需建房的,应拆除旧房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整体联建。

第十四条 公寓楼入住户、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新建房户的原宅基地还耕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由原住户承包经营,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村(居)民(户)的资格认定及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应备齐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申请报告等资料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7天,期满无异议的,依法按程序将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原住村(居)民(户)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原住村(居)民(户)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改为其它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原住村(居)民(户)已采用公寓楼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原住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入赘男子,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含购买单位房改房)的;

(五)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七)原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八)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九)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村(居)民(户)不同意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集中联建或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寓楼安置拒不接受公寓楼安置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村(居)民(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或居民点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修建。

第十八条 建立原住村(居)民(户)认定制度,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居)委会原住村(居)民(户)由县人民政府每5年按下列规定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

1、条件与材料:①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农户,提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本户户口簿复印件;

②未在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安置小区建房和未入住公寓楼安置房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③本村(居)民小组人均农业生产用地在0.1亩以上的(不含零星自留地),由本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④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决议。

2、程序:①各村(居)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农户数及户主姓名列具花名册,经本村(居)委会公示10天无异议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

②村(居)委会将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的花名册交本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和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具原住居民(户)花名册,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共同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退回原呈报的村(居)委会纠正后,按程序重新呈报。

第三章 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零星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住房只能进行住宅修缮、加固,不允许翻建:

1、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线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焚烧)场、污水处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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