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高速火灾终定性 41条人命有交代-飞外
发布时间: 2023-07-06

722高速事故发生于723高铁事故的前一天,死亡人数还要多一个,但受关注度要远低于高铁,甚至很少有人关注火灾的成因。今天,在经历近一年的调查后,安监总局终于给出正式调查结论。

事故定性

经调查认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阳 7 22 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

火灾现场,遇难者遗骸无法整体收敛,只能暂时装入编织袋

间接原因

1.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

2.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3.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混乱。

4.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5.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6.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

7.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及其辛店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受司法处理的责任人

1.杨立良,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2.杨立论,汇昌公司驾驶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3.王忠朋,佳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昌公司业务员。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4.苗军壮,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5.吕廷春,拓展公司配料室副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6.王恩典,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鲁K08596号卧铺客车承包人。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邹建洲,威海交运集团鲁K08596号卧铺客车驾驶人。2011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李晓东,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安全科长。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赵中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0.刘昌珍,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经理。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受党政纪律处罚的责任人

1.丛旗滋,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运务科科长。未认真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姜成章,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岩,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客运办主任。未认真开展客运管理工作,对客车检票工作管理不严,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未按时到达发车位、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周恩清,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副站长,分管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谷源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谷建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运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周吉业,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机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于山明,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梁晓阳,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于向明,威海交运集团总经理、党委委员。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刘洪建,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督促集团公司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客运二分公司和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孙玉乐,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驻威海汽车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开展道路旅客安全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冰,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刘军强,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客运管理科。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祝业滋,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连承鹏,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潘传钦,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二中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于国胜,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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