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北师大法学副教授裴洋在孙杨听证会上的表现?律师在大众眼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形象
发布时间: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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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北师大法学副教授裴洋在孙杨听证会上的表现

堪称灾难级出庭,中国所谓的专家丢脸到国际上了。裴教授称护士异地执业是违法,对方律师说按你的说法中国护士异地检测都是违法行为?裴教授被自己的话噎死了,瞠目结舌,说自己不清楚。对方说你不是专家吗?裴憋了半天说中国法律很复杂

律师在大众眼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形象呢

律师精通法律、是为维护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一项神圣职业…私心杂念在这个队伍中也是存在的!

希望每个律师能够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法律公平公正尽职尽责……!

律师起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被告: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执行, 你怎么看

为我们的同行高声点赞!!!曾几何时?国家实行公益诉讼以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一窝蜂地都在推公益诉讼,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着力点往往仅停留在法条中明确列举的公共危机事件、生态保护等热点领域,很少涉及民生。郑州火车站设置的这四个吸烟室,对不吸烟的朋友来说,的确是一大伤害,因为“被动吸烟”越来越被科学证实是肺癌的罪魁祸首!我们不吸烟的律师同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却遭到部分网友的吐槽,这却是始料未及的。这不得不让我们想起一个神圣的命题:法治的真谛是什么?是让每一名公民都懂法吗?让大家都知道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吗?不!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建立全民都是法学家的社会,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法治的真谛在于让人们树立一种法律的思维和法律的意识,让法的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动,人们不必要知道法律每一个条文,但是应当理解法的精神,让正义的精神指导人们的行动。去人民法院打官司的目的,不是孔老夫子所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观看“”打官司”我和大家一样,但我更想不打官司)?而是通过正义的渠道捍卫自己的自由和价值,法不讲不懂,理不辩不明。我们的北京同行,通过自己切身的感受(个体权益损害),捍然拿起法律武器将郑州火车站告上法庭,为全体非烟民请命,这本身就是一个大胆之举, 既突破了传统公益诉讼的“管大不管小”的狭隘思路,又为法治社会公民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辟了新路,让小众化的个案,成为大众化的公案,通过法庭的“争”与“辩”,让铁路部门的“公权力”曝光在阳光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案是新时代普法创新的一朵奇葩,甚值点赞!

昆山纹身宝马男被电动车男砍了七刀后身亡,有的律师说看致命刀是第几刀致死,你怎么看

看第几刀致死,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说要在这种情况下还维护侵害者的利益,我认为是十分不妥的!在对一个正意图进行严重人身伤害的人来说,不仅是被侵害者,即使是个路人,都应该有实行一切阻止侵害继续发生的行动的权力!事实上,在那么紧急的情况下,对被侵害者还提出那么多的要求,根本不切实际。

作为一名律师,追求的到底是真相背后的“公平正义”,还是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白衣男的反杀和警察开枪时的尴尬是一样的,什么叫正在进行的侵害,应该改了!改成有可能伤害或持有杀伤性器械就可防卫和使用武器,为什么非要等人受伤了才进行正当防卫和开枪。赞我吧!邪不压正!!!对守法者的太严,就是对违法者太松!!!!!

孙杨被禁赛8年,已委托律师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成功可能性大吗

孙杨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通过官网公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起诉孙杨以及国际泳联听证会结果,孙杨从即日起被处以禁赛8年,但孙杨之前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双方可以在15天内进行上诉。感觉主要焦点是两个。一是药检人员资质,第一次裁定认可孙杨团队的主张,认为血样尿样采集资质均有问题。这次wada抗辩,是想证明采孙杨血样尿样采集人员资质与以往历次相同所以没有问题。这个问题的模糊空间似乎确有一些。

二是已采血样处理问题。不知孙杨及团队这次在上诉法庭的陈述,是否跟第一次裁定时的陈述有不一致的地方?印象中这次孙杨表示最终砸箱子是保安的行为,与他无关。如果两次陈述没有不一致,问题应该不大。再就是有强大的祖国和中国泳联的支持,胜利可能性很大。

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12日开庭律师将为其做无罪辩护您认为呢

20年后拦路掌掴老师案12日开庭,辩护律师称已掌握常某中学时期遭老师体罚的证据,其20年后打老师事出有因,并非寻求刺激无端生事,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将做无罪辩护。

20年过去了,还能找到证据?证据是否有效,法庭会不会采信,这个还有待法庭裁决。不过,即使掌握了体罚证据,20年了,能以此为理由来打老师吗?老师体罚学生,可以依法申诉或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20年过去了,不管是申诉,还是起诉,都已超过申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法律都不会也不能追究那位体罚老师的责任(假设确有体罚),20年前的证据不应在这个案子里采信,应推定为无故打人。否则,法庭就是宣扬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冤冤相报思想,这是对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违背,法庭应宣扬过去那么久的事就让它过去吧。

如果事出有因,法庭采信相关体罚证据,作为公民个人泄私愤去打人,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在罪名上不适用寻衅滋事罪,而伤害情节轻微,故意伤害罪的情节又不够。但有一点,以暴力方式侮辱老师,并把打老师视频上传网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已构成侮辱罪。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常某打老师,是对教师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否定和侵犯,如果不能从严处罚,对整个社会的尊师重教和教师利益的保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以上是个人看法,欢迎评论和指教。我是百姓茶馆,让我们一起关注社会,关注法律,关注教师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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