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an Brand是品牌名,旗下有Jordan Sport和Jordan Lifestyle两个系列的鞋服,而Air Jordan是Jordan Sport旗下的一个系列,所以他俩的区别就是Air Jordan特指AJ系列,Jordan Brand则是包括所有Jordan品牌的鞋服。
有两种标志,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美国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标志被称为“飞人”。
2、乔丹(中国)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下图左侧为中国乔丹标志,右侧为美国乔丹标志:
扩展资料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Jordan Brand 以绿巨人浩克作为灵感,打造全新 Air Jordan 1 Mid “Incredible Hulk” 鞋款,整体以白、绿、紫三色打造,刻画出浩克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售价为110美元,将于近日正式发售。
配色信息:Aloe Verde/Court Purple
货号色号:554724-300
发售价格:$110
甫旋风造访台湾的篮球大帝Michael Jordan,虽然对所有球迷遗留下些许遗憾,但却也一炮打响了Michael Jordan所推出的「Jordan Brand」品牌!身为运动史的传奇,Jordan以他努力不懈的精神征服全球,并创造后人难以企及的辉煌记录,因此Jordan不仅在篮球场上有优异的表现,其所代表的更是一股对生命的热情、对卓越表现的执着。
由于Jordan指标性的地位,从Nike以「Air Jordan」为名即掀起一场运动革命的情况看来,即使Jordan已经退休,但Air Jordan的堂堂迈入第20个年头的魅力依然不减。有鉴于此,正如饶舌歌手P.Diddy(吹牛老爹)或Jennifer Lopez相继推出个人服装品牌,Michael Jordan本人也在1997年成立「Jordan Brand」品牌,希冀能让更多的人认识Jordan Brand。
由于先前台湾并未引进Jordan Brand,随着Jordan的访台,台湾也引进了Jordan Brand旗下的Jordan Sport(乔登运动系列)及Jordan Lifestyle(乔登休闲系列),分别有各自独特风格,相信能让更多热爱Jordan的球迷们,藉由相关系列商品更靠近篮球之神Michael Jordan。
Jordan Sport系列包括Jordan系列的篮球鞋、运动训练鞋与球衣,都是透气性高稳定性强,兼具功能性及前卫造型的产品,其中的AJ系列鞋款,更推出至第19代,而许多复刻版更让球迷爱不释手。Jordan Lifestyle系列则是在各项运动的元素中剌激出多种设计灵感,如棒球服休闲上衣、长、短袖衬衫、毛料背心或别出新意的牛仔裤,皆令Jordan Lifestyle系列可跨越运动穿着,呈现多元的日常休闲风格。
美国呀是耐克旗下的一款鞋子。
有两种标志,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美国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标志被称为“飞人”。
2、乔丹(中国)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下图左侧为中国乔丹标志,右侧为美国乔丹标志:
扩展资料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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