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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执行死刑的犯人,要解开手铐脚铐换上麻绳?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

 

2023/7/7 9:35:45 ('互联网')

本文目录

为什么执行死刑的犯人,要解开手铐脚铐换上麻绳

死刑犯,在入狱以后,看守所根据他有人命案,可能判处死刑以上刑罚,为了看守所所有在押人犯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安全,就会给他加双料械,即脚镣,手铐。脚镣会铆死,直到他宣判以后。如果宣判的是死缓,无期,宣判当日就应该给其去脚镣,手铐。如果宣判的是死刑,而且是斩立决,那就必须等到他被执行死刑的那天才能卸掉双料械具。然后换为五花大绑的法绳。为啥要这样?因为警绳,警铐,警笛,警枪,是警察法定警械,也是法警,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惯常使用的法定器械。用法绳梱绑死囚犯人,这也是依法行使职责。当死刑犯绑赴刑场,验名证身,执行枪决,经法医确定犯人死亡后,法警一定要给死囚解绳松绑,以示该已伏法,这也是法定的。因此,法院在通知死刑犯家属执行死刑时日时,同时要求家属支付法绳和子弹费用。政府是不能为因侵害他人,而触犯法律的死囚犯支付为他所开支的费用的。这是为了显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性,仅此而已。这是我所知道的,死刑犯改用法绳绑赴刑场的真正意义所在,供大家参考。

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庭审时是否加戴脚镣只有唯一的一个原因,且是谁决定加戴脚镣也是固定的。此外犯罪嫌疑人开庭来回的路上一定是要加戴手铐脚镣的。

法庭庭审的时候是严肃的,看似法庭中的一些千篇一律的细节。其实都是有着相关规定的。目的也很简单那就是保障法庭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庭审时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但是题目中,我为什么又要说,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开庭的时候必须一定是要加戴脚镣手铐呢?接下来我们详细地分几步将事情解释清楚。看完又会增加一个独特的小冷知识。

(已经取消的重型脚镣)

第一步:脚镣是什么?

一般脚镣是一种金属质地的用于束缚犯人双脚,限制其不能走快、行凶、脱逃的警用器械。通常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构成。

使用方法是将镣环套在犯人的双脚脚踝上,镣环上配有锁具或者铆钉孔,可以通过锁住锁具或者在铆钉口钉死铆钉将镣环固定在犯人双脚上,使犯人不能取下自由行走。镣链是连接双脚镣环的金属链。

脚镣根据不同的用途分类不同。根据重量的不同可以分为重镣和轻镣;根据适用的犯人不同分为普通脚镣和死囚脚镣;根据固定镣环方法不同分为脚铐,警用普通脚镣和监狱用铆钉式脚镣。

很早之前的重刑犯脚镣都不是用钥匙开关的,而是直接用铆钉砸起来的。根本没有钥匙,一旦确定罪行情况,经过审批后直接就砸上去。所以之前也叫“砸镣”!一副“砸镣”总重量很重,几乎能够让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举步维艰。更何况是一些体质较为虚弱的犯人!现在全国已经全部取消了这种笨重且不实用的脚镣了。

(普通的钥匙开锁脚镣)

现如今已经研发并配置了新型的电子脚镣。电子脚镣是一个体积小类似于手表形状的能连续不断地发出电子信号的一种装置。双向节点基站装在犯人家里的网线或电话线上,电子脚镣有规律地将电波发射到双向节点基站上,基站将接收到的信息实时发送给终端信号服务器系统。

管理人员根据现场设定电子脚镣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如被控对象超出警示区域,基站就收不到电子信号,监控中心的电脑也就显示电波中断的记录(包括信号中断的具体时间),监控人员从而知道此节点报警。

如果被控对象设法解下电子脚镣,不管成功与否,其行为都会被接收器接收,并发往监控中心,监管人员及时做出反应,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处理。

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脚镣。电子脚镣通常只需要佩戴一只,固定在犯罪嫌疑人其中的一条腿的脚踝处。电子脚镣的作用不是像普通脚镣那样用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

一旦出现脱逃的情况时,电子脚镣也能够快速地传回电子脚镣佩戴人的准确定位,便于实施抓捕,补救。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的监管场所都已经配备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

第二步:为什么说外出开庭出所时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加戴脚镣手铐?

据数据统计,90%多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最有可能的时机就是法定外出的时候。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法定出所的情形只有以下几类:出所开庭;出所就医,出所辨认犯罪现场等三大类。

出所就医:是因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身体突发疾病,看守所驻所医生不能处置,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会经过看守所所长审批后,安排押解力量出所去医院进行救治。

虽然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脱逃的可能性,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此时是第一位的。这就需要看守所安排足够的押解警戒警力。同时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警戒的使用。利用手铐、脚镣、电子脚镣、警绳等警戒,进一步约束出所就医的犯罪嫌疑人。

很多时候,在医院可能会碰到身穿看守所马甲的犯罪嫌疑人,脚上戴着手铐、脚镣。走路的时候脚镣的铁链子拖在地上,发出哗啦哗啦的响声。让没有经历过的人感觉心里毛毛的。

(外出去医院就诊的犯人)

出所辨认犯罪现场:是指已经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在遇到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出所,带侦查员辨别、辨认自己作案现场的活动。

所以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出所后的警戒押解任务就是办案单位的侦查员来负责了。通过审批后,看守所会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交给前来押解的办案人员。

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会加戴脚镣,因为加戴脚镣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受限。虽然会影响侦查活动的效率,但是安全性大大提高。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给犯罪嫌疑人加戴手铐、脚镣约束。同时会使用警绳捆绑。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自由度进行限制。

(出所辨认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腰上被捆上警绳)

出所开庭: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到法院审理阶段时,根据法官的安排,会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安排法院的司法警察携带提押手续前往看守所。将接受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法庭的活动。

这时候押解的法警会在押解犯罪嫌疑人之前,将自己携带的手铐脚镣或者是手铐脚镣一体的械具给犯罪嫌疑人佩戴好。然后押解至法庭上。这个阶段的押解任务归押解的法警负责。

为什么要在犯罪嫌疑人离开看守所时加戴种种的械具呢?很简单,既是为了押解的安全,更是为了进一步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活动的度。让心存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脱逃的时机可趁!

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的情形;(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出所就医等途中。

(法警正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开庭)

第三步:为什么有的人开庭庭审的时候不戴脚镣,有的人又要加戴脚镣呢?

这个问题也是题主提出的问题,说明题主观察非常仔细。确实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有人带了脚镣,有人却没有加戴脚镣。那么是什么原因呢?

上一段内容也说清楚了,在押解犯罪嫌疑人开庭受审的来回路上。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被加戴脚镣手铐等械具的。那么在法庭上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法院法庭规则)

这就是对开庭受审的被告人戒具使用的具体规定。具体就是:

一般性的案件,一般的在押被告人经过评估后,法院认为该被告人对法庭安全没有威胁时,一律不得给被告人加戴戒具。

这里的戒具不光是指脚镣,也包括手铐!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开庭审理的的穿着,那就是不能穿看守所的马甲或者带有看守所标识的衣服。

小结:

具体到这么小的细节,没有任何别的用意。根本目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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