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征收补偿方案》印
发布时间: 2023-07-11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工程(以下简称:贵广铁路)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等征收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建设。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主要依据

《国铁集团 贵州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2〕116号)。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定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府发〔2022〕3号)。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范围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贵定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按《中共贵定县委办公室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人员的通知》(贵委办字〔2022〕91号)成立的指挥部。

征收实施部门:昌明镇人民政府  沿山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铁路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和铁路沿线工程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等的合法产权人。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工作;

2.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审核认定及相关重要文件审批;

3.对贵广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部署安排,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监督考核。

(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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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指挥部文书处理和文件收发以及指挥部印章管理工作;

2.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后勤保障及对外接待工作;

3.定期向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在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指挥部向州铁路建设指挥部上报,请帮助协调解决。

四、设立征地资金专户

指挥部须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按县编委办和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设立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贵定段征地补偿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户”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直补被征收户,杜绝挪用及占用征地补偿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及上级铁路建设指挥部的监督。

五、禁止事项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户籍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新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要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扩大征收范围。

(二)公正、公开原则

征收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协商原则

对征收补偿方案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1)集体土地:征地价按《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执行。

(2)国有土地:属于政府划拨用地的,按贵定县有关政策及标准进行补偿;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确认后补偿。

(3)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按《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执行;涉及集体土地的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中应补偿给农户部分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由项目业主及相关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后的集体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委托辖区村委会、社区管理。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征收原则执行货币补偿方式。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黔铁建〔2017〕53号文件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经第三方审价后补偿。

(2)因原划拨土地及机关单位集资建房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以审价金额与涉及的单位、个人协商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为依据。房屋面积的计算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绘确定。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经指挥部、征收部门、镇、村几方现场进行测量核实,被征收人签字盖手印确认。

(3)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商土地、规划、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被征收的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对应土地、房屋合法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及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性用房相对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对产权不明确和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间难以解决的,经征收部门同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然后实施征收。

(5)被征收房屋特殊情况,报州、省铁建办个案处理。

3.征收补偿标准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安置方式的,报州、省铁建办研究确定。

(1)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具体详见《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1)。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如有争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营性用房、生产用房可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并请第三方审价单位进行审价,按审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住房、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1)、附属物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2)、装饰装修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3)、搬迁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搬迁补助费指导标准》(附件1-4)、构筑物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执行。

(4)对征收补偿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物指标,参照本地同期同类项目相应标准协调处理或评估确定。

4.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被认定征收面积为依据,住宅房按15元/㎡,非住宅8元/㎡/每月,营业房按30元/㎡,生产、办公用房、库房等按20元/㎡计算。上述房产需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发放1个月搬迁费补偿(特殊情况报州、省铁建办确定)。

(三)林木补偿

(1)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和省、州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其中经济林补偿按照《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执行。

(2)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2)执行。

(3)绿化(经济)苗木补偿按照《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绿化(经济)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标准》(附表3-3)执行。

(四)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2)执行。

(五)违法建筑的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办理合法用地及建设手续的建筑物。违法建筑物的处理:

(1)昌明镇、沿山镇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执行前建成居住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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