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事小失节事大(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发布时间: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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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我晾晒的香肠,三番两次被偷,这不是暗偷,简直是明抢,是欺负我老头子,我已忍无可忍了!”

农村老人晾晒的香肠接连被偷,老人一怒之下在香肠里投毒,毒死了偷拿香肠的村民,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想要知道为什么,请继续往下看,周律师为你答疑释惑,免费解答。

一、“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是现代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法治思维中,生命权是大于财产权的。

在我国,古人一直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他们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宁愿饿死,也不能偷盗,失去名节,这种气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里,有其合理性,值得推崇。

但是,这种思想,与现代“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的法治思维,是相悖的。

任何时候,财产权,在人类的生命健康面前,都不能相提并论。

因几根香肠就要人命,明显不合法。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动用私刑和个人复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治社会中,严格禁止动用私刑和个人复仇。

小偷违法犯罪了,自有法律惩罚他,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其动用私刑,擅自复仇。

小偷多次盗窃老人香肠,其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如何惩罚,那是法律的事,私自泄愤报复,下毒,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三、老人为报复小偷,在香肠里下毒的行为,除了对小偷本人外,还严重威胁了众多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

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香肠是给人吃的,是食品。

老人在香肠里投毒,且不说其自己家人或者亲属,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造成严重的后果。

就算小偷拿走后,他也可能会赠送给其他人,引发众多无辜的人受害。

特别有可能的是,小偷在数次盗窃到香肠后,自己无法全部吃完,其极可能将有毒的香肠,拿到市场上去销售。

这种含有剧毒的香肠,一旦流入市场,将会给众多不明真相的无辜者造成危害,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极其严重。

从这一角度看,老人在香肠里投毒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老人为报复小偷,在香肠里投毒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老人的香肠,三番两次被偷,其一怒之下,出于报复和泄愤的心理,在香肠里故意投毒,明知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追求和放任态度。

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明显,并付诸实施,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这个真实发生的案例,是对该问题最为贴切的回答。

【案情简介】

河北农村,老人王某在春节前夕,按风俗习惯准备年货,自己动手制作了香肠,晾晒在大门外的空地上。

没想到的是,等他去收取时,却发现此前晾晒的香肠,不翼而飞。

善良的老人没有计较,又重新制作了香肠,这次,他吸取了教训,没有晾晒在门外,而是将其晾晒在院子里。

但是,没过多久,他的香肠再次被偷。

这次,老人被激怒了,这不是欺负人吗,都是一个村子里的,谁家的情况,相互都了解,自己的儿子女儿在外面打工,家里就只有老人,小偷这种做法,不是“暗偷”,简直就是“明抢”!欺人太甚。

气得几个晚上都没有睡过好觉的老人王某,再一次做了香肠,不过,他这次不是做来自己吃的,而是“小偷专用”,他在这些香肠里拌了毒药。

一切准备就绪后,老人将这些“毒香肠”,像上次一样,晾晒在了院子里,“请君入瓮”。

果不其然,没过多久,他的香肠再一次被偷。

见自己的“毒香肠”被偷,老人心中隐隐有些不安,但一想到小偷接二连三对他下手,便没有理会。

几天后,村里有人中毒死亡,警察上门调查,其家属知道内情,告诉了警察毒香肠的来源。

老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最后,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公开后,许多网友为老人鸣不平,认为其冤枉,明明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制裁小偷,为何到头来还犯罪了,要坐牢呢?

而且,广大网友中,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少。

为此,作为一个法律人,很有必要借此普及一下法律,答疑释惑。

(一)、古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的思想相悖。

在传统观念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君子不受嗟来之食”,宁愿饿死,也不能偷盗,失去名节,这种气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里,有其合理性,值得推崇。

但是,在现代法治语境里,“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以上这种观念,是与法治思维相悖的。

本案中,正如有的网友说的那样,小偷固然可恨,但他罪不至死。

在法治社会里,小偷违法了,自有法律处罚他,严格禁止私刑和个人复仇。

本案中,小偷的行为,前两次,因其盗窃的香肠,价值数额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由于王某的香肠是晾晒在屋外面的,小偷盗窃香肠,不构成入户盗窃,因此,小偷盗窃香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单次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但是,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犯罪。

本案从这一角度看,即使小偷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也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罪不至死。

法治社会中,小偷即使违法了,也应由法律依法处罚,任何个人都无权施行私刑和个人复仇。

因此,毫无疑问,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构成犯罪。

(二)、本案老人王某的行为,还可能威胁众多不特定人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正常情况下,香肠是人吃的,是食品。

王某在香肠里投毒,且不说其自己家人或者亲属,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

就算小偷偷走后,他也可能会赠送给他人,引发众多无辜的人受害。

更为严重的是,第三次后,小偷极可能将毒香肠拿到市场上去销售,有毒的香肠一旦流入市场,危害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从这一角度看,本案老人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本案中,王某为泄愤和报复,在香肠里投毒,致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老人王某出于报复和泄愤的心理,在香肠里故意投毒,明知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实施,其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追求和放任态度。

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泄愤和报复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最后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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