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的杰斐逊,凭什么有资格撰写《独立宣言》
发布时间: 2023-07-17

作者:霍小山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约翰·亚当斯,晚年闲居在家时愤愤不平,虽然他曾说“我希望我能够享受到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多的宁静”。但是他的内心里一直不宁静,他尤其嫉妒托马斯·杰斐逊,即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他认为杰斐逊只是个大陆会议上的小角色,害羞、胆小且懵懂,“以至于在整个大陆会议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听过他一次连续说三句话”。由于当时大陆会议的主要领导都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就把起草《独立宣言》这么一个看起来不太重要的工作交给了文笔不错的杰斐逊。而杰斐逊却瞎猫碰上死耗子,靠着起草这份宣言青史留名,以至于历史地位超过了自己。

亚当斯经常抱怨,“如果历史上曾经有过什么非常事件,有哪一次非常事件的效果能比得上杰斐逊撰写的《独立宣言》呢?”自己明明是美国独立历史舞台剧上的主角,结果最后那个只会耍笔杆子的配角却堂而皇之的走上舞台中央,翩翩起舞,“整个舞台的辉煌都被他窃取了”,这实在是让人咽不下这口气。

不过,抛开亚当斯的个人视角,我们会发现,《独立宣言》虽然看起来只不过是大陆会议以及各个殖民地立法机关要求独立自由的观念的文字化,但是它之所以如此激动人心,是因为它的背后是杰斐逊的思想和灵魂。

那么,当时年纪轻轻的杰斐逊为何能写出这份像圣经一样有着神圣意义的文件?

▲杰斐逊

一、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影响诚如亚当斯所言,1776年夏天,大陆会议上的主角们并不把起草《独立宣言》当回事。当时最重要的事是制定各州宪法,以及争取与英国的死敌法国、西班牙结盟。而之所以选择杰斐逊来撰写《独立宣言》,仅仅是因为他此前就一直在从事文字书写方面的工作,且文采斐然。后来证明杰斐逊确实是最好的起草人,《独立宣言》用词精炼,言简意赅,并且有巨大的感染力。

杰斐逊是英国移民的第三代,出生于弗吉尼亚,毕业于当时北美殖民地最好的大学之一威廉-玛丽学院。在学院里,他勤奋好学,手不释卷,据说他有时一天读书达到15个小时。举凡英、法等国的著名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人的著作,以及古希腊哲学,他全部烂熟于心。

欧洲启蒙思想家,尤其是约翰·洛克的理论对杰斐逊影响深远。洛克在1690年发表的《政府论》中,认为“自然的法则掌握着自然状态,而它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理由就在于,这个法则教导所有人类,他们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或私人财产。”把这句话与杰斐逊最为脍炙人口的一段文字,也是《独立宣言》最激动人心的一段文字做比较——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受造而平等(以往翻译为人人生而平等,但并不准确),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我们会发现,洛克就是杰斐逊智慧的源头,唯一的区别是,杰斐逊把洛克的“私人财产”替换成了“对幸福的追求”。

同时,《独立宣言》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即如果统治者对他治下的臣民冷漠和蔑视,那么人民起来革命就是合情合理的,这个观点也是来自于洛克。

当然,杰斐逊不可能是洛克思想的复印纸,他的思想比洛克还要激进。洛克讲的是在自然状态下,一切受自然法则的控制,人也如此,在这个基础上,因此人人是本来自由平等的。而杰斐逊却没有在人人本来自由平等的前面加上一个“自然状态”。因为他显然考虑过,如果世界不是自然的,而是战争的,是饥饿的,是不平安的话,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不自然的状态下,人们就只能听从英雄或枭雄来帮助恢复自然状态,而这洽洽会顺理成章的产生独裁专制的政府。

为此,杰斐逊将人人本来自由平等看做是“神圣的和不可推卸的”(sacredandundeniable),将这个观点提升到神圣的高度。他要用这种宗教意义上的概念,来防止和杜绝今后子孙后代的发生独裁的可能。但是可惜的是,后来富兰克林和亚当斯建议把初稿中的“神圣的和不可推卸的”改为“不言而喻的”(self-evident),失去了神圣的高度。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杰斐逊对于前人思想家的思想并非照搬,而是经过自己的思考,予以改造,以符合自己心中对理想社会的痴迷。

▲大陆会议

二、法律专业者的思维1762年,杰斐逊毕业后,他来到威廉斯堡,跟着法学教授乔治·威思学习法律。这一学就是五年,1767年4月他取得弗吉尼亚律师资格,正是成为可以独立执业的律师。当时他的业务主要是为殖民地西部地区小型农场的农场主代言,处理一些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纠纷。由于他的专业水平过硬,加上做事严谨认真,使他在当地的法律界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作为一名律师,杰斐逊肯定是有着律师思维的。所谓律师思维,就是对很多事情有一种直觉的判断,然后结论先行。至于证明自己结论的依据又是否真实和准确,并不十分在意,而只是本能地拼命捍卫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这种思维有利有弊,但是它的确帮助杰斐逊在日后起草《独立宣言》中写出一些不言自证的观点。比如我们上文说的,杰斐逊在《独立宣言》的初稿中认为,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神圣的和不可推卸的:人人受造而平等。可是,凭什么说这种观点就是神圣的?它不是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通过实验证明出来的,它只是思想家自己的创造。就像老子说道生万物,佛陀说万法唯识一样,虽然他们的理论很迷人,但是并没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

此外,杰斐逊作为律师,他非常重视法律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1774年,他在《英属美利坚权力综述》中坚持认为唯一合理的能够借此来反对英国殖民政策的利器,就是要坚持以宪法为基础。

我们来看杰斐逊是这样用这把利器来攻击英国国王,国王并非天生就有,而是“依据法律任命,作为人民的官员,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在人们建立的政府里协助工作,因而受到人们的监督”。

这样一来,杰斐逊就打破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直接把国王框进被法律限制的国家公务员体系之中。

按照这种逻辑,那么国王如果想推行专制独裁的统治,就必须无视法律的存在。《独立宣言》中对英国政府的控诉,有一半以上都是跟法律事物有关:

他拒绝批准那些对公共福利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那些紧急的、极其重要的法律,除非那些法律在经他同意之前暂停施行;而暂停施行期间,他又对那些法律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其它有关人民向广大地区迁居的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愿意放弃其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这种代表权对人民来说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只有对暴君来说才是可怕的。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特别的、极不方便的、远离政府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旨意。

他竭力抑制各州的人口增长;为此目的,他为《外国人归化法》设置障碍,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了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确立司法权力的法律,从而阻碍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他与某些人相互勾结,要我们屈服于一种与我们的体制格格不入、没有为我们法律所承认的管辖权之下;并且批准那些炮制的假冒法案。

在邻近的地区废除保障自由的英国法律体制,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其疆界,企图使它迅即成为一个样板和一件顺手的工具,以便进而把同样的专制统治引向我们这些殖民地。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那些最宝贵的法令,并且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政府形式。关闭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凡此种种,都是杰斐逊反对英国国王及其政府的理由。而杰斐逊罗列的这一连串“罪名”,也使得《独立宣言》拥有了一股排山倒海的气势,足以鼓动北美人民压抑在心头的怒火,让他们拿起武器与英国政府抗争。

▲《独立宣言》签署场景

三、独特的历史观除了阅读启蒙思想家的书和法律理论书籍,杰斐逊还非常的喜欢读历史书,尤其是关于英国历史的著作。这些书主要有保罗·德·拉宾的多卷本《英格兰史》、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约翰·达尔林普尔爵士的《英国封建所有制的历史》等等。

这些书无一例外,都是当时英国辉格党历史学家的主要思想源泉。辉格史(Whighistory)是一个历史学派,该学派认为人类文明不可逆转地从落后向先进,从愚昧到开蒙,有些类似于历史进化论。而他们对历史的解释往往从今天的角度出发,来评判历史事件的价值。然而这种历史研究的方法,是在重构历史,而不是还原历史,是在把历史当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因此它并不值得提倡。

辉格党历史学家所描绘的上古时期的英国社会,成为杰斐逊心中向往的乌托邦。在辉格党历史学家所创造的历史传说中,英国社会天然质朴,人民生活安居乐业,既没有高高在上的君主,没有颐指气使的贵族,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有的只是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孔子对中国上古时期的社会状态的描述,路不拾遗,人人平等,没有暴虐的国家机器,只有天然无邪的国风民风。大家看看,这是不是很相似?

杰斐逊沉浸于这种浪漫的历史传说里,不能自拔。他后来在《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中写英国“在撒克逊人移住的早期阶段根本不知封建所有制为何物……我们的撒克逊祖先的土地所有权是绝对的,正如他们的动产是绝对的一样,并且摆脱了上级人的任何干预”。

杰斐逊认为,后来由于诺曼征服,导致英国出现了封建君主制度,人与人之间出现了压迫与剥削,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人民的悲歌。英国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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