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第2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灯芯。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第15类乐器。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第17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第20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2的器皿,瓷器及陶器。第22类缆,绳,网,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第23类纺织用纱、线。第24类本类主要包括纺织品和罩布。第25类服装,鞋,帽。第26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38类电信。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第40类材料处理。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第45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的四十五类分别包含了各个行业注册商标的分类内容和归属。具体的分类明细如下:
1、化工原料;
2、颜料油漆;
3、日化用品;
4、燃料油脂;
5、医药;
6、金属材料;
7、机械设备;
8、手工器械;
9、科学仪器;
10、医疗器械;
11、灯具空调;
12、运输工具;
13、军火烟火;
14、珠宝钟表;
15、乐器;
16、办公用品;
17、橡胶制品;
18、皮革皮具;
19、建筑材料;
20、家具;
21、厨房洁具;
22、绳网带篷;
23、纱线丝;
24、布料床单;
25、服装鞋帽;
26、纽扣拉链;
27、地毯席垫;
28、健身器材;
29、食品;
30、方便食品;
31、饲料种籽;
32、啤酒饮料;
33、酒。含酒精的饮料;
34、烟草烟具;
35、广告销售;
36、金融物管;
37、建筑修理;
38、通讯服务;
39、运输贮藏;
40、材料加工;
41、教育娱乐;
42、网站服务;
43、餐饮住宿;
44、医疗园艺;
45、社会服务。
商标(trade mark)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超市商标注册类别是总共45类商标里的第35类。第35类商标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其中细分类别如下: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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