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开庭已过去整整1个月,今日上午10时,该案在济南中院的印证。虽然唐肖林的证言在个别细节上与其他证据存在差异,但对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而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亦对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唐肖林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虽然薄熙来在庭审中翻供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但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综上,认定薄熙来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徐明庭前和当庭的证言均证明2002年薄熙来在其沈阳家中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供认,且有办案机关从薄谷开来电脑中提取的枫丹 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印证,可以认定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曾经共同观看过别墅幻灯片的事实;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 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不影响对薄熙来知情这一事实的认定。另外,徐明的证言还证明薄熙来曾于2004年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保密,可以印证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一事知情的事实。虽然办案机关未调取到徐明当时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经法庭庭后核实,商务部安全保卫处作出了不能确认现存车证记录完整以及部领导的客人按照程序向驻部武警报号后驾车进出商务部的说明,因此本案证据中虽然没有徐明2004年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收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书证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枫丹 圣乔治别墅的相关书证分别系办案机关依法从徐明境内住所调取或者由证人德维尔、姜丰向办案机关提供,来源清楚,其所证明的内容与薄谷开来、德维尔、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薄谷开来、德维尔、徐明、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薄谷开来为隐瞒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及避税,安排德维尔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通过实施复杂的购房方案专门设立系列公司并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枫丹 圣乔治别墅;此后,薄谷开来为继续掩盖涉案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以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的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又相继改变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股权的代为持有人,充分证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为手段拥有涉案别墅,并行使所有人权利的事实。别墅产权虽未登记在薄谷开来名下,不影响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实际所有人的认定。
5、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告知薄熙来徐明对其和薄瓜瓜不错,为薄瓜瓜上学提供帮助,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对此亦有供认,可以证明其不但知晓徐明对薄瓜瓜在国外留学给予资助的事实,而且对其与徐明间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曾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此外,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还证明薄熙来对于涉案电动平衡车系徐明购买一事知情。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6、徐明系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的信用卡归还欠款,徐明为此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薄谷开来收受的数额;张晓军、杨四堂因故未将部分款项及时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不影响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款项数额的认定。薄谷开来、徐明以及具体经办此事的张晓军的证言均证明该笔款项系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向徐明索要,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7、公诉机关未将薄熙来批请于幼军支持 大连大厦 建设的行为作为其受贿犯罪的谋利事项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贿事实中予以认定。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与起诉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关。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受贿罪指控所提的上述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对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虽能证明其曾三次从保险拒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但该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取钱款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证言,本院不予釆信。
对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机票费用所对应的报销凭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确有瑕疵,经法庭庭后核实,相关单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1343211元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
薄熙来手带镣铐
【宣读判决要点7】
(四)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
2、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
3、王正刚的证言所证明的其两次向薄熙来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并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其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如何处理并就此事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后其按薄谷开来的要求与赵东平具体联系办理转款事宜等主要情节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能够相互印证。其中,王正刚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均证明其在2002年3、4月份两次到沈阳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的处理,薄熙来亦曾供认与王正刚有过上述两次见面,虽然薄熙来当庭又表示对于王正刚是否第二次向其请示记忆不清,但亦未明确否认此节;同时,王正刚前述证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来请示的时间,与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向艺声视听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时间,均能够相互印证;王正刚当庭的证言对其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置的事实再次予以证明,与其庭前证言、亲笔证词的相关内容一致,虽与其庭前证言所证的见面时间略有差异,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
4、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公司以及赵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因此,该150万元系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宣读判决要点8】
(五)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滥用职权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其系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其还将薄熙来提出此项要求的经过告知了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王廷彦,王廷彦的证言能够印证此节内容。同时,关海祥的证言还证明其向薄熙来汇报对王鹏飞调查以及王鹏飞将作为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参加选举的情况后,薄熙来表示将与陈存根沟通取消王鹏飞的候选人资格;陈存根的证言也证明薄熙来告知其重庆市公安局正在对王鹏飞立案调查,要求不再将王鹏飞提名为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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