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
发布时间: 2023-07-11

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

前 言

蓝色而广阔的海洋承载着人类长久的梦想。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海事审判依法保障海洋强国建设,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肩负重要责任。

自海事法院设立以来,中国海事审判日益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亚太海事司法中心,正向着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迈进。

2018年到2021年期间,全球贸易局势复杂多变,世界航运经济波动加剧,世纪疫情影响深远,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初心、勇担使命,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中国海事审判向着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在蓝天碧海之间书写新的篇章。

一、全国海事审判与执行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附表一:2018—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与执行收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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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2018—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与执行结案一览表

(二)各类海事案件概况

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海商案件占比60.7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占比16.7%,海事案件占比7.67%,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占比14.85%);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结案4227件。海事法院试点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不含指定管辖案件、请示案件),其中宁波海事法院41件,海口海事法院4件。

附表三:2018—2021年全国海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附表四:2018—2021年全国海事案件案由分布图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

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审结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其中十一家海事法院一审新收涉外案件9226件、涉港澳台案件1410件;审结涉外案件9437件、涉港澳台案件1435件。案件涉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涉国家数量排名前五的有巴哈马、美国、新加坡、德国、丹麦。

(四)扣押、拍卖船舶情况

2018年至2021年,十一家海事法院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卖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被扣押外籍船舶数量前五的船旗国依次为俄罗斯、巴拿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越南。被拍卖外籍船舶数量前五的船旗国依次为利比里亚、巴拿马、马绍尔群岛、伯利兹、新加坡。

(五)执行情况

2018年至2021年,十一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执行案件38795件,结案39897件。

附表五:2018—2021年全国海事执行案件收结案对比一览表

二、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助力建设海洋强国

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审判直接服务于外贸航运、海洋开发,事关国家司法主权、海洋权益,肩负着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主动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为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优异成绩。

(一)坚持科学谋划,服务保障国家战略

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深化顶层设计、鼓励对接地方,自2018年至2021年,先后出台《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指导海事审判各级法院提高司法效能、创新审判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珠三角港口群国际竞争力提升、上海全球枢纽港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浦东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各地海事法院结合各自区位优势,主动对接当地海事司法新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就海事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发布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各项务实举措成效突出。

(二)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海事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海洋权益。2018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陈某某、詹某某诉阿利兹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公开宣判,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持续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辖。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口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外籍渔民文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海口海事法院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文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驱逐出境,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评估费用。被告人文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系发生在南海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是我国海事司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管辖海域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典型案例,凸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事法院创新保障海洋权益的机制体系,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海口海事法院出台《海上巡回法庭及岛屿审判点工作制度》,成立海上巡回法庭,开展海上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同时,在西沙晋卿岛挂牌成立岛屿审判点,在三沙法庭驻地永兴岛开展常态化轮值办公。海事法院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多种形式加大海事司法管辖力度,彰显了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态度、责任和担当。

(三)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迫切需要不断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与保障。海事司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积极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践,构建守护碧海蓝天的有力司法防线。

不断完善配套规则体系。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该类诉讼的性质、索赔主体,完善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对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厘清了该类纠纷的案件管辖、责任限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抗辩及赔偿范围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精神,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依据。海事司法实践中明确的裁判规则丰富和发展了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则体系。海口海事法院审理的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维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安全。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上述两案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

有序开展专业化审判实践。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不断强化海洋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确保案件的高质量审理,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中,厘清了有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调整边界,明确了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规则,合理平衡了主权国家海洋环境利益与航运经营者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展现了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厦门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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