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3000字(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论文三千字
发布时间: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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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论文三千字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别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对方的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一)简单说说什么是法律: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二)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会详细论述。
(三)简单说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在本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本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本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本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本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四)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四、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一)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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