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内容
发布时间: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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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内容

一是立法的目的
  第一条本法明确提出,本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疗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
  预防和治疗职业病很重要。目前很多职业病还没有有效的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所以控制职业病一定要从源头入手。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这些都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力求提前将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的法律责任。
  四是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利于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五是明确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这些权利包括: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6.拒绝非法指挥,强制无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是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制度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本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鉴定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确保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公平公正地进行。
  七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这些规定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一致,这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
  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上七个方面,规定了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相关权利、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诊断、鉴定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这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保障责任,保证了劳动者在职业健康受到威胁时能够有法可依,为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提供了相关标准,从而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好的劳动环境。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郑重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的第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如前所述,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由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不够完善,相关规定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健康措施不利,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以及其他权益。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引进投资时不考虑必要的配套防护设施的建设,随意取消或削减这方面预算,留下了职业病危害隐患。有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强度、超时劳动,甚至在发现劳动者患病或可能患病时以种种理由解雇劳动者。这些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也是造成我国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中缺乏对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劳动者遭受职业性健康损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由于法律缺乏对工程(或作业)承包中有关劳动者健康保护责任的规定,一些企业大量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农民工、临时工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违法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修订信息:

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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