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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到底要多少钱?丨民法典小故事(679

 

2023/7/11 4:19:03 ('互联网')

这是一起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例。

熙恩美特公司通过与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视电传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广告合同》,从今视电传公司处获得4张邓伦肖像照片,但约定仅可作熙恩美特公司产品平面、企业形象专用,熙恩美特公司在任何场合不得写形象代言或形象大使等字样。

该公司最后拿着这些照片作为形象代言人使用,惹怒了邓伦,于是起诉要求赔偿几十万。最后法院判决赔偿4万多。

原图来自于百度图片

附:邓伦、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7101民初1723号

原告:邓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26号1幢1单元9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樱,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英,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红,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展开全文

原告邓伦与被告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恩美特公司)、孙小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被告熙恩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樱、纪英,被告孙小红在线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所有涉嫌侵权页面;

判令二被告共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就冒用原告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一事澄清事实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澄清事实和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

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0元;

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原告邓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邓伦发现微信公众号“茉特健康减脂官网”(微信号:×××09)发布了广告文章《茉特健康减脂代言人邓伦2019携手茉特全新起航!》,该文章宣称“茉特健康减脂产品的代言人就是—邓伦”,并配有原告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上述涉案微信公众号显示公众号认证主体为湖北省籍女性个人;进入微信公众号首页显示“更多瘦身知识及产品咨询请加VX:261919731”,点击右下角联系我们弹出微信二维码亦显示名为“木子茉特健康减脂”(微信号:×××34/261919731)的微信号。

涉案微信公众号及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均为第二被告孙小红。

另查,涉案广告所宣传的“茉特MOT”产品的品牌方及商标持有人均为第一被告熙恩美特公司。

原告邓伦系知名影视演员,原告的肖像、姓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众辨识度及商业价值,二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在涉案侵权广告上宣称原告系“茉特”品牌形象代言人,这与事实不符,扰乱了原告的商业代言秩序,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二被告理应共同承担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连带责任,应共同公开澄清事实、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

被告熙恩美特公司辩称,

被告一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原告诉请的涉案微信公众号并非被告一官方运营的公众号,涉案文章也不是被告一发布。

即使被告一存在侵权行为,也非故意侵权。

被告一是基于与他人的代言合作才取得邓伦的剧照,非恶意下载;

被告一取得剧照使用权后,只是在公司内部群里宣布与邓伦达成合作事宜,未对外公开也未对外发布任何文章;

在邓伦发布《严正声明》后,被告一已第一时间通知各代理删除使用邓伦肖像的文章,已尽到妥善管理团队的义务。

被告一、被告二均没有从指控的侵权事件中获得任何收益。邓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的《严正声明》已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影响力和损失;被告二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发布的涉案文章影响力很低,也不能从中获利。

原告要求被告一共同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要求被告二支付前述金额,也明显过高;

合理支出10000元未提供证据。

被告孙小红辩称,

被告二非故意侵权,无主观恶意。

被告二是从被告一处取得邓伦的剧照,非恶意下载取得;

被告二是基于公司代理在内部群里宣布与邓伦达成了代言合作事宜才通过自己的公众号发布了涉案文章。

被告二侵权情节轻微,也没有从指控的侵权事件中获得任何收益。

邓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的《严正声明》已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影响力和损失;

被告二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发布的涉案文章影响力很低,情节轻微。

原告要求被告二支付经济损失500000元明显过高。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布了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原被告主体情况

原告邓伦系影视男演员,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熙恩美特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发及技术转让、销售、化妆品,熙恩美特公司系“茉特”补药、药茶、减肥茶、医用麦乳精饮料、药物饮料、药制糖果、医用营养饮料、减肥用药剂等商品的品牌方及商标持有人,该公司与邓伦之间不存在品牌代言关系。

被告孙小红系微信公众号“茉特健康减肥官网”(微信号:×××09)的运营者,微信名为“木子茉特健康减脂”(微信号:×××34/261919731)的注册用户及使用者。

孙小红系熙恩美特公司的下级代理商,主要通过小红书引流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售卖熙恩美特公司旗下“茉特”产品,双方未签订合同,在熙恩美特公司官网载有:专业化的售前培训,让每一位代理感受公司强大的支持……。

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关于涉案推文内容

原告邓伦向本院提交了通过IP360真相科技区块链技术保全的录屏,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7日,孙小红在其微信公众号“茉特健康减肥官网”推送《茉特健康减脂代言人邓伦2019携手茉特全新起航!》一文,在该涉案文章中未经邓伦授权擅自使用了邓伦3张个人照片,文章配图中使用邓伦手写签名,文章标题、文字中使用“茉特健康减肥产品的代言人就是-邓伦”“茉特千万代言人-邓伦”“邓伦……正如茉特品牌创立的初衷,我们年轻但我们依然优秀”“2019期待茉特携手邓伦谱写出华丽的新篇章”等宣传文字,还含有关于邓伦个人作品及茉特健康减脂产品介绍等内容,着重宣传邓伦系茉特健康减肥产品代言人。

文章尾部有孙小红个人微信“木子茉特健康减脂”二维码。截止至证据保全之日(2021年1月12日),推文阅读量为878。

诉讼期间,经原告邓伦核实,涉案推文已删除,被告孙小红亦表示其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后自行删除涉案推文。

截止至起诉之日(2021年8月10日),推文保留时间为946天。

关于涉案图片与文字来源

原告邓伦及被告熙恩美特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显示的事实有:

熙恩美特公司通过与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视电传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广告合同》,从今视电传公司处获得4张邓伦肖像照片,但约定仅可作熙恩美特公司产品平面、企业形象专用,熙恩美特公司在任何场合不得写形象代言或形象大使等字样。

被告孙小红向本院提交了其所在的微信群“MOT筑梦团队精英群”聊天记录,显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6日,微信名为“丹总裁”的其“茉特”公司代理在群里公布“茉特千万代言人-邓伦重磅上线”,并提供了涉案推文中的部分文字及图片,且告知群内代理除微博其他平台均可发布,孙小红在庭审中陈述部分推文文字内容为“丹总裁”提供,部分推文文字内容为自己编辑;

2019年1月12日下午6时26分左右,“丹总裁”在群里发布“不要在微信以外的平台宣传邓伦是代言人暂时”“微信可以发……”等消息;被告熙恩美特公司提交的公司内部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

2019年1月12日下午7时30分左右,熙恩美特公司在公司内部群发布消息“先把邓伦的东西删掉朋友圈怕粉丝举报什么的”。

被告熙恩美特公司认为其仅在公司内部群发布与邓伦合作消息,涉案图片亦来自于今视电传公司,且已经在2019年1月12日在公司内部群通知删除邓伦相关消息,熙恩美特公司不具有恶意;

原告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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