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 妻子起诉获赔4万元精神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 2023-07-11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3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某(女)与胡某某(男)于2017年1月4日在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7年8月18日生育一女。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6月18日协议离婚。2021年10月29日,胡某某与案外人生育一女。2022年7月22日,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某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胡某某于2021年6月登记离婚,随后胡某某与他人的女儿于2021年10月29日出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胡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情形,胡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双方相互坦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感情基础,存在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故刘某某有权向其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且胡某某也未举证证实刘某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故基于双方已离婚的事实及胡某某的过错,酌情判决胡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忠实,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婚姻关系是双方建立了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会对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让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典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谴责与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对婚姻当中存在过错一方的惩罚,也对他人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使公民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减少婚姻中这类过错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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