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邀请,其实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掌握着司法审查权。
当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来源:Wikipedia,下同)
首先,美国没有最高大法官这一职务,提问者问的应该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一职务。根据美国1869年《司法法》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员包括一位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八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现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其次,不知道是不是@闲看秋风999 理解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确是终身制,终身制对应的是任期制。所谓终身制是指一旦被任命,只要表现良好,就能够一直任职下去,甚至可以一直任职到去世。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并非是只要当了法官就要干到死,而是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选择退休。因此,年龄到了可以选择退休的大法官,仍然是终身制——即使他(她)选择了退休。而美国1787年宪法之所以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内的联邦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终身制,其原因并非包括联邦法院大法官们的职务并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才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内的联邦法官一旦被任命,只要表现良好,就可以任职终身。这样的话,任职终身的法官们就不会因为其审判而可能为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报复”,将其“撤职”。
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最高法院的任职时长
第三,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之所以重要,就在于最高法院所拥有的司法审查权。而司法审查权,并非出于1787年宪法,而是出于一个案例,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实上,在美国1787年宪法的起草和批准过程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系统和解释宪法的司法当局很少受到关注,就更不要提司法审查权了。甚至都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制宪者们是否考虑过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是否应该拥有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个宪政传统就是,司法机构拥有判断国会法律或者行政行为是否非法或者违宪的权力,很多美国开国元勋也都赞同这一概念。所以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明确表示
事实上,法官必须将宪法视为基本法。因此,确定宪法的涵义,以及确定立法机构通过任何特定法律的涵义的权力属于法官们。如果(宪法于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两者之间恰好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差异,那么具有优先义务和有效性的(那一个法律)必然应当优先考虑。换句话说,宪法应该优先于(普通)法律和法规。而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也坚决的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从而完善了贯穿于美国1787年宪法终的权力制衡制度。在这一案件中,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明确了解释宪法是司法部门独有的的权力,也就是说,司法部门有责任说明法律是什么。马歇尔的这一观点并非是认为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的宪法地位最高,而是认为解释和遵守宪法的规定是司法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宪法义务。
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正是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审判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正是因为最高法院通过这一案例,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再加上最高法院的审判,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属于终审,这就使得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最高法院之后的判例,以及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给予推翻。而这两种方式,都是非常困难的。这就导致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美国政治运作中显得非常重要。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政治理念的倾向,将会决定最高法院进行审判,行使司法审查的结果。所以在美国,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政治中,最重要的事务之一。任何一任美国总统,在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时,都特别慎重,原因也正是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重要性。
硅谷有一所三流州立大学。有一段时间我忙一个课题,经常跑这所大学的图书馆。在这个图书馆里,可以查到全世界的最新科技信息。如果有疑问,图书馆员会热情帮助。
注意:我和这所大学的关系,只是碰巧家住在附近。
后来我回国,到一所名牌大学的科技园工作三年。这所大学的图书馆,我竟然一次也进不去!因为我不是这所大学的正式员工或学生。
我回国十年,所有的大学图书馆,我只进去过一所图书馆只两次,是因为和我所在的机构和这所大学有合作,互访时,该所大学校长带着全体客人参观新建的图书馆,我混入其中。
经常看到国内有人盲目自大,吹什么国内大学可以和国外哪些名牌大学相比,我国科研力量水平如何如何。
我一看就笑了!国内高校不仅仅是是水平低的问题,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水平究竟低在哪里。
类似于高中毕业生,水平高的考生能准确预测自己的水平能进入哪些大学,水平低的考生就完全不靠谱了:他觉得自己使使劲能考上北大清华,实际上他只考上了三本。
多谢邀请,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和相关法律,具有美国国籍的华裔美国人,其实是具有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资格的,但在美国现实政治运作中,华人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可能性很小,当然,相对于华裔美国人成为美国总统的几率还是高一些的。
美国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他的形象就是典型的大法官的形象
(来源:Wikipedia,下同)
虽然美国1787年宪法将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联邦法官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后任命,但美国1787年宪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美国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9月24日通过了美国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之后美国司法条例经过国会多次修订,特别是1891年和1925年两次修订,就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联邦司法体系。但是司法条例也只是规定了联邦法院体系的组织和各类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各类法院设置官员和雇员等职位,却从来没有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联邦法官们的任职资格是什么。因此,理论上,美国总统可以提名任何人出任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联邦法院法官,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少数族裔,也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法官,甚至最高法院大法官。
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的生活与遗产
但是美国总统从来没有提名并任命过华裔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一职位。从1789年最高法院成立到今天,已经有114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任命,根据统计,在最高法院的前180年的历史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几乎全是男性白人清教徒。这就代表着,绝大多数大法官都是北欧、西北欧或日耳曼人后裔,清教徒,这其中有六名大法官具有中东欧或南欧背景,这其中只有下文提到的卡多佐大法官完全没有日耳曼人背景。在20世纪以前,只有少部分法官时天主教徒。进入20世纪以后,法官的种族、宗教和性别开始多样性起来。例如,1916年,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成为首位犹太裔大法官,1932年,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塞法尔迪犹太人(Sephardi Jews)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被任命为大法官,1967年,首位非裔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被任命,1981年,首位女性大法官桑德拉·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被任命为大法官,1986年,首位意大利裔美国人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Gregory Scalia)被任命为大法官。另外,有六名大法官出生在美国国外,非裔大法官目前只有两名,除了卡多佐大法官以外,目前拉丁裔法官只有一位,即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1932-1938);是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塞法尔迪犹太人
因此,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有美国学者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职资格概括为男性,50岁至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多数具有盎格鲁-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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