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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19

昨日,记者从广西中医药管理局获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卫生厅最近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座谈会,就二审中提出的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补充,将尽快提请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与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首先,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卫生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专家们认为,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师承教育指导教师,培养继承人,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同时,还要增加罚则。对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药壮医药工作的合法权益、侵犯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壮医诊疗行为、损害和破坏中医药或壮医药文物档案、泄露中医药壮医药技术秘密的行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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