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卫办〔2009〕32号转发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 卫办医政发〔2009〕34号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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