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磊
在江苏省苏州市,市民马某和当地某高校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苏州市民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学的操场跑道上慢跑时,被正在跑道内侧红土区域踢足球的朱某撞伤。朱某也是校外人员,购票后进入校内运动场地踢足球。
马某被送进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被告朱某在绿茵场外的红土区域踢球,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其快速移动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学校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如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