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救助
发布时间: 2016-01-28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最高将被罚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倍的罚款。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月2日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月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救助,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救助意见稿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国家将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意见稿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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