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施行 事业单位将参加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 2016-01-28
7月3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对外发布,将于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7月3日下午,江苏省人社厅对此进行了解读,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了。参保缴费事业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江苏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江苏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意味着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这一规定,各市要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这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济性,强化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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