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不该成为“养老怨”
发布时间: 2016-03-09

太和养老网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增加,养老院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儿女们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年迈的父母,希望让他们在养老院、养老中心、养老社区等养老机构中得到更多的照顾,这本是一件好事,可有的时候却事与愿违。近年来老人的子女、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纠纷有增加趋势,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成为争议焦点。办案法官指出,一些人将父母送进养老院就觉得可以一劳永逸、不管不问,而一旦老人出事,就向养老院“狮子大开口”,这样的心态是错误的。
  老母外出看病失踪
  张女士去年将母亲送至养老公寓,并签订入住协议书。老人腿脚虽有些不便,但思路清晰。根据张母的健康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等级被确定为三级,即张母在请假后可自主决定离院外出,该约定也得到了张女士的签字认可。谁知一个月后,养老公寓告知张女士“老人昨天外出看病后就一直未归”。张女士立即报案,但负责办案的民警最终也没能找到张母。
  今年3月份,张女士将养老公寓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面对指责,养老公寓称,张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可自由出入,一般情况下外出无需陪同。事发后,自己也积极配合张女士及其家人寻找张母,已尽到了职责。经过调解,养老公寓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万元,张女士也接受了这一提议。
  抑郁老人意外身亡
  孙先生是家中独子,母亲已经去世。看着父亲一天天变老,认知能力和行为也有异常,加上自己无法天天在家陪伴、照料,孙先生便将父亲送到福利院。去年6月,孙先生与福利院在入住协议上签字。在附件中,孙先生写明:“我不同意老人能自主决定外出”。而在入院体检结论中,孙父也被载明有抑郁倾向。入住七天后,福利院制作了观察评估表,记载“孙父不主动说话,不与人交谈”。后来在几次护理交班报告上,也都记录其情绪反常。
  某日上午,孙父以购买牙膏为由,在门卫处填写《请假外出登记表》后离开福利院。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下午2时许,公安部门从某河道里打捞上一具尸体,经福利院辨认系孙父。悲痛之余,孙先生与福利院交涉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酌定福利院承担孙父死亡所致损失的25%。
  杜绝问题还需规范制度
  办案法官解释:“第一起案件中,张女士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就得到了减轻。而养老机构与老人及家属签订好护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护理制度、程序,就可避免纠纷发生,就算发生冲突,也还有辩解的余地。第二起案件中,从孙父抑郁倾向和入院后认知、情感能力及情绪反常等记录看,不允许自主外出有利于保障其生命安全,符合法律精神、人之常情和老人利益。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允许孙父自主决定外出,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
  据了解,2013年至今年6月,上海浦东法院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达32件,其中包括护理人员疏忽大意致老人失踪或损伤等合同瑕疵案、工作人员不专业致老人延误治疗等违约案。专家建议,在纠纷预防上,关键在于严格落实入住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看护的规定,并明确将摄像头等列为必需设备。这样做,能增强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责任承担,可通过建立专门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并予以财政扶持等,分担养老机构伤害事故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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