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禁挪他用
发布时间: 2016-03-13

太和养老网讯:根据《条例》,天津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闲置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所需用地,由政府按照土地划拨方式供应。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且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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