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4-01

太和养老网讯:根据《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将从管理体制、服务模式、供给方式、养老文化、扶持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预计到2016年,哈尔滨市现代养老服务业基本形成。
  养老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
  据了解,哈尔滨市的养老服务管理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有关部门将打破“条块分割、城乡分离”格局,将城市和农村的养老服务与孤残人员供养职能并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范围更广,由原来单一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扩展为同时向老年人、孤残儿童、残障人员等不同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
  推行养老服务项目外包试点
  未来两年,哈尔滨市将推行“市场主导、服务外包、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市推行养老服务项目外包试点,即依托中心社区,由政府出资、制定购买目录、规定购买流程,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外包给社会专业机构、组织和企业,为老人提供“一站式”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各级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区分服务类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到2016年,全市50%以上中心社区开展“一站式”养老服务。
  新建养老机构全部“公建民营”
  根据方案,哈尔滨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原则上全部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政府鼓励有管理经验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经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承担政府托底职能,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及其他税费减免政策。区、县(市)将通过免费提供服务场所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引入专业养老组织运营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
  有实力的大中型养老机构、养老组织可以扩大服务规模,对中小型养老机构实施连锁化改造,优化养老服务资源,扩大养老服务品牌知名度。到2016年,哈尔滨市有望培育3至5个成规模、有经验的连锁管理机构。
  三种养老方式将融为一体
  据介绍,哈尔滨市将鼓励养老服务组织积极拓展服务内容,以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形式,在一定服务区域内融合三种养老方式,着力改变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各自为政、单独运行的养老格局。养老服务组织将按照老人身体状况和养老需求,帮助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和服务方式,努力让半失能、失能老人不降低生活质量。充分利用智能化服务管理手段、专业化养老团队、“菜单式”服务方式,打造“无围墙”养老院。
  开展互助式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试点
  考虑到哈尔滨市部分老人的实际需求,相关部门探索开展跨界式养老服务。通过与南方城市养老机构、房地产开发商合作,积极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等养老模式。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开展“以房养老”试点工作。积极培育老年旅游市场,鼓励旅游公司开发更多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项目。
  今年起,哈尔滨市将开展互助式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试点,通过组建养老互助点、结成邻里互助对子,使居家老年人能够互相照料、相互帮助,得到相应的服务。依托社区服务平台,吸引医疗服务、日间照料、心理咨询等公益或半公益的社会组织进入社区,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和开发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打扫卫生、送餐等多样化的服务。到2016年,预计全市将建养老互助点500个。
  加强区级老年大学建设
  今年起,哈尔滨市将积极创办老年大学,重点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建设,有针对性地开设特色课程,丰富办学内容。依托社区学校、老年活动场地等各种教学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在报纸、广播、电视开辟老年人专版、专题和专栏,开通老年文化传播网,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搭建功能强大的网络文化娱乐平台。通过不断拓展和丰富不同年龄段、不同层次老年人养老方式和生活内容,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养老机构可减免8种税费
  为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哈尔滨市将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工商部门登记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可同时享有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水电费按民价收取
  据了解,哈尔滨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字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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