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可自主定价
发布时间: 2016-04-08

太和养老网讯:给公办养老机构发放建设、维修补助;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床位发放补助;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包括如上内容在内,共出台了30条政策内容。
  陕西省将完善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如何让弱势群体老有所养?
  按不低于当地
  平均生活水平原则
  设立“三无”人员
  供养专项资金
  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的职能,我省明确,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我省各市将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
  省财政将结合国家政策和做法,并依据各市财力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如何保障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床位500张以上市建养老机构
  最高可补助1500万
  陕西省将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地市级城市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县(市、区)建设的集养护、医疗、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场所,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纳入省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省财政对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补助。按照《辽宁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实施意见》(辽民函〔2008〕27号)的建设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财政补助30万元。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
  免征营业税

  在税收优惠方面,我省将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小微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在2015年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首先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同时,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陕西省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
  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财政给补助
  按照政策,我省将鼓励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补助数额的80%给予补助,人均补助不超过60元。
  如何提高养护质量?
  新建小区需建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面,我省要求,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我省将加强老旧城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00个(含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提高从业者薪酬
  每年公布工资指导标准

  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我省将建立入职奖补制度。从2015年起,相关专业方向的本科、高职、中职学历的毕业生,进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由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此外,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标准,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如何化解社会养老压力?
  养老服务向民资开放

  陕西省将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将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同时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在贷款贴息方面,我省将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省财政按不高于各地财政贴息80%的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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