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烟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 2016-04-22

太和养老网讯: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
  2015年山东烟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悉,山东省烟台市从1996年开始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年的低保标准为120元,此后历经多年增长。其中,2010年10月1日起,将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60元。2011年11月起,开发区进一步调整了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为全省最高标准。2013年7月1日起,烟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500元,各县市于7月底前调整到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
  根据新标准,烟台市区每人再提高20元。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0元,为烟台市最高,仍为山东省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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