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新的调整?
发布时间: 2016-05-04

        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可在所在地任意一家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需个人承担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其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人群的门诊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大额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其他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或治疗其他非门诊慢性病疾病的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4.未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人群,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5.调整门诊通道模式,由现在的按年龄和人员类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调整为按病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经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U元后由统筹基金(含大额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和一类药店95%。其他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一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支付。慢性病种等确认,由社保部门组织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对应每个病种划定必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7.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比例为5%。

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可在所在地任意一家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需个人承担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其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人群的门诊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大额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其他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或治疗其他非门诊慢性病疾病的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4.未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人群,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5.调整门诊通道模式,由现在的按年龄和人员类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调整为按病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经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U元后由统筹基金(含大额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和一类药店95%。其他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一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支付。慢性病种等确认,由社保部门组织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对应每个病种划定必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7.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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