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新曙光,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挂钩
发布时间: 2016-05-06

太和养老网讯: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市政府日前正式敲定《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据悉,此次衔接办法涉及12万多人。

根据新政,11月10日前,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包含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衔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其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月10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衔接办法方面,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余额直接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降低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经申请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年龄段内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贴按照参保时个体劳动者最低档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相关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衔接)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江黎明在接受采访时说。

衔接补(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江黎明表示,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同时,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参保当年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办理(受理)时限方面,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在今年12月31日前选择接转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补缴折算的缴费基数为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明年1月1日后办理衔接转保手续的,按照办理时市区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补缴折算。

据了解,为帮助部分困难转保人员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本次转保时各地推出了银行贷款支持转保活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补缴所需资金可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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