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虐弃老人将受严惩
发布时间: 2016-05-08

太和养老网讯: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将会受到民政部门最高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和许可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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