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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价格政策“张弛有度”

 

2016/5/14 23:17:38 ('互联网')

太和养老网讯:日前,安徽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扶持政策,保持养老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规范养老机构服务管理。
  在放开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方面,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通知》明确指出,对企业、慈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各类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已经核准价格的,一律放开。
  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价格部门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服务成本,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承受能力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
  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含床位费和护理费,除此之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非基本养老服务时,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严格服务成本审核
  《通知》强调,各地在核定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价格时,要依法开展成本审核,在扣除财政资金投入后,按照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际成本支出分别核算。公办养老机构硬件设施配置、护理服务规范和床位比等,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为规范养老服务价格审核,各地价格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当地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分类核定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价格。
  落实价格扶持政策
  为支持养老机构发展,《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国务院〔2013〕35号、省政府〔2014〕60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公办保障性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民营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由各地政府确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一律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一律公开透明
  《通知》要求各地养老服务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价格调整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2年,价格调整要充分听取已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并提前告知。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要与入住人员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以及争端解决方式,其中养老服务价格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入住人员及其家属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收支情况要按年度报送当地价格、民政部门。
  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和相关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以及拒不执行相关收费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督促养老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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