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用地在“条件下”可以抵押
发布时间: 2016-05-26

太和养老网讯:养老用地,说起来也是一种集资用地,这一点,咱们无可否认,但是养老用地的特殊性也是很凸显的。那么,通过划拨取得的养老用地,可以抵押贷款吗?国土部的最新意见明确,这取决于地方政府是否支持,并不是没有协商的余地。这意味着养老用地可有条件抵押。

4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公开发布了一份《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意见》(以下称“意见”)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范围、类别以及土地供应方式,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已经成为了养老产业用地的最新定位。由于可以用租赁和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这为下一步设定抵押权、进行抵押贷款开了口子。

 

然而,业内最为关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内容,《意见》中涉及不多。其中提到,“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具备敏锐市场触觉的投资企业希望避开地价昂贵的城市,寻求环境更好,投资回报率更高的城郊或者农村。养老用地可有条件抵押,而探索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养老项目成为业内更为关注的焦点。

 

在北上广这类人口压力大、养老服务设施需求旺盛的一线城市内,往往难以腾出卫生慈善用地,企业也更愿意选择低价较为低廉的城郊。

 

“在北京,比如房山、昌平、顺义这些地方很多集体用地,很多项目已经在做了,或者是以卖使用权的方式解决的是老年人居住的问题。”高云霞在做调研工作时接触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咨询,都会遇到政府、投资方以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和权益怎么摆的问题,还有对于已经启动的项目如何规范、监管的问题。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养老设施和养老产品以满足城乡老龄人对养老产品的需要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在探索的过程当中我们应当为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做研究,集体土地如何作为养老地产进行开发和使用?城市土地可以融资,集体土地能不能有融资的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叶剑平在4月18日的“2014清华同衡养老产业与养老地产高端论坛”上提到。

 

《意见》在涉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方面,仅提到“依法使用”,并未给出更为明确的指导。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然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仍在试点中,虽然养老用地可有条件抵押,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现有法律并未做出修改。

 

真正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需更为完善的顶层设计。“对于集体用地的规范还有待细化,对农民权益如何保护,政府的权益和民营企业的权益如何划分等问题的解释有所不足。”高云霞说。

 

“养老产业的空间实际上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土地成本低,如果集体土地融资问题能解决,行业未来在广阔的乡村区域或者城郊区域会更有发展。”叶剑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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