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不得通过养老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发布时间: 2016-06-18

太和养老网讯:监会官网昨日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征求意见稿表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此外,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不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净资本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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