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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出养老院身亡养老院是否承担责任?

 

2017年09月11日 04:49 太和养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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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独自走出养老院后意外摔伤,送医后伤重不治身亡,家属与养老院相互推诿责任,赔偿事宜难以商定,家属一纸诉状要求养老院承担全责。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此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6年9月24日,魏某将自己的母亲熊某送入宁国市某老年公寓试入住,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试入住时间为一周,期间由老年公寓派员对熊某进行观察,期满后根据观察意见决定熊某是否可以正式入住,当日,熊某做过相关健康检查合格后试入住老年公寓。

2016年9月25日,就在熊某试入住的第二天下午17:30分,值班人员发现熊某不在房间内,经过寻找不见,随后通知熊某家属并报警。后调取录像发现,当日下午15:28分,熊某独自一人走出公寓大门。经过多方寻找,于次日六时在某学校内找到熊某,老人因摔伤及受冻,身体状况极差,送医治疗后,于2016年10月7日不治身亡。

此后,就责任承担及赔偿事宜,熊某的家属与老年公寓一直难以达成一致,老年公寓辩称熊某系入住自理区,有行动自由,且其是在公寓外发生意外,故公寓本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熊某的家属来到宁国市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老年公寓承担全部责任。

宁国市法院一审认为,老年公寓同意熊某试入住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熊某进行管理,但在次日下午3时28分,熊某走出公寓大门,老年公寓直至5时30分左右才发现熊某走失,法院认为对一个84岁的老人在走出公寓大门却浑然不觉,显然存在管理上的不足,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熊某身体基本健康,精神亦基本正常,对其走出大门最后造成死亡,其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上述情形,依法判处老年公寓承担熊某家属经济损失的70%。双方经二审调解,熊某家属同意,若老年公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70000元,剩余金额可免于支付;若在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老年公寓需按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进行给付。

温馨提示: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管理问题日渐凸显,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在解决家庭成员无暇照看老人的问题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在服务这群特殊的“顾客”时,养老机构更应当加强日常的管理,给予老年群体特殊的关怀;另一方面,本案中的老人独自跑出老年公寓也是因想念自己的家人,想回家看看,故其子女也应反思将老人送入养老机构是否违背了老人的意愿,平日是否给予了老人足够的亲情关怀,总之,希望家庭和社会都可以多给老年人一点关怀,避免类似本案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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