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规范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机构,是指在东胜地区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是东胜地区社会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养老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东胜地区社会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养老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合伙举办的需提交合伙协议书。
申办人持以上材料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养老机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对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十条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办批复后,凭筹办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筹办建设相关手续。经同意筹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申办人应向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区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养老机构筹办批准文件;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验收。合格的,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优惠扶持
第十五条 新建社会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面积以该社会养老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划拨土地不低于100平方米,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养老机构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500张以上养老床位社会养老机构可享受同址、同量匹配商住用地的优惠扶持,即为该社会养老机构在同一地段匹配与建设社会养老机构用地面积相同的商住用地,匹配的商住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