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医疗康复、托管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为老年人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的发展。
    第四条  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和省及本市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五条  养老机构的管理应符合本规范,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
机构进行管理。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
日常管理。养老机构管理协会,对养老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  术  语
    第七条  老年人The Elderly
    60周岁以上的人口。
    第八条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九条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第十条  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十一条  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Elderly
    为短期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间照料、临时照料和长期照料等。
    第十五条  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敬老院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Areas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临终关怀Hospice Care
    指为临终病人提供全面的照护,包括医疗、护理、心理、精神等方面,以使临终病人的生命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心理得以安慰,生命质量得到提高,同时也使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