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和加强本区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设置,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区养老机构建设。

      第五条 设置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及社会化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管理部门

      青浦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本区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

      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规划土地、安监、卫生、食药监、消防、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委、水务、环保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置执业

      第七条 设置主体

      (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 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境外组织或个人与境内组织。

      第八条 设置条件

      (一)符合本区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八)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九条 设置区域

      养老机构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设置在污染和危险区内,并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 设置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件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布点选址、床位数量、设置规模、机构章程、机构性质、机构类型及类别、档次、资金来源、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4.合作协议书。

      5.房屋产权证。房屋场地系租赁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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