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第三条 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行材料进行备案,市民政局据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无此项备案和运行检查,一年后不接受其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四条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不包括原床位数。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和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六条 申请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2、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材料齐全后(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和实地审核,审查合格即作为备案起始日,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另行检查。
第七条 申报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财政补贴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6、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7、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齐全后(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2010年市民政局《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合民[2010]156号)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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