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5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07]51号)精神,为做好全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保障我市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逐步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贴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为依托,构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社会化方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

二、补贴对象范围

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

服务补贴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券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券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各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券当月有效,过期未用作废。

三、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专门工作组织

本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大力发展和培育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社会组织,委托社会组织和公益性公司等具体运作。

(一)区县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指导中心。在区县民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1)建立本地区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2)对申请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贴对象的资格和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3)对本地区从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进行审查;(4)指导街道(镇)和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5)监督检查本地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质量;(6)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事项。

(二)街道(镇)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在街(镇)领导和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1)建立本地区老年人信息库,掌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和供给信息;(2)对申请政府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评估和公示;(3)监督检查公益性公司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情况;(4)指导社区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5)承担街道(镇)和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

(三)委托公益性公司等服务单位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经民政部门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后,公益性公司等服务单位可承担政府补贴对象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主要任务是:(1)根据委托协议,及时招聘和培训与补贴对象相适应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与补贴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反馈服务需求信息。(3)建立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4)按照津财社[2007]51号文件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4)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任务。

四、补贴对象的评估和认定

全市统一制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统一组织评估人员培训。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评估,确定补贴资格和照料程度。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贴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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