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适用范围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申请筹备提交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期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办理科室   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       0596-204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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